【本報訊】警方去年十二月據報到大角嘴的唐樓外埋伏,擬拘捕一名持械漢時,對方步出單位外與探員狹路相逢,並拔出腰間手槍指嚇,雙方距離不足十呎,勇警先發制人鳴槍一響,對方受驚倒地,手槍飛脫當場被捕。該持械漢昨在高等法院承認使用槍械拒捕罪名,被判入獄八年。法官並表揚鳴槍捉匪的高級督察鍾志明,具忘私的專業精神。 記者:蔡曉楓
暫委法官彭偉昌昨於判刑後,代表法庭及社會表揚負責本案的西九龍重案組高級督察鍾志明,指他身先士卒帶領同袍執行職務,具有忘私的專業精神。
法官判刑時表示,被告聲稱受人所託,才將手槍運離單位的說法無稽,雖然手槍並未上膛,未能發射,但被告真槍指嚇警員,是極嚴重的罪行,因此判被告入獄八年。
持雙程證來港的三十七歲被告梁卓榮,被控於去年十二月十四日,在大角嘴通州街一單位外,使用一把內藏兩發子彈的七點二六毫米自動手槍,意圖抗拒合法逮捕。另被告否認的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保留法庭檔案。
案情指出,案發日上午十時半,一隊隸屬西九龍重案組的警員在涉案單位外埋伏,數分鐘後,被告步出單位,高級督察鍾志明立即喝令被告停下,被告轉身逃跑,鍾再大叫「警察,咪跑!」,被告隨即轉身,從右邊腰間拔出手槍指向鍾,鍾亦立即拔出佩槍指向被告的上半身,並發射一槍,兩人當時大約相距十呎。
子彈發射後,被告受驚失去平衡倒地,手槍飛脫地上,警員即衝上前制服。
案件編號:HCCC92/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