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對賠償基金已有所聞。然而,大家又可知道,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後,所提供的保障又有甚麼不同?
賠償基金是法例下對投資者的一個保障安排。以往,本港共設有兩個賠償基金,分別是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及商品交易所賠償基金。這兩個基金只涵蓋參與聯交所或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經紀行,而每間經紀行的客戶所能獲得的賠償總額亦設有上限:每間股票經紀行為800萬港元,而每間期貨經紀行則為200萬港元。在這個機制下,無論投資者損失多少,或因經紀行違責而索償的人數多寡,依然只能根據上述以每間經紀行計算賠償上限的方案作為賠償準則,因此,投資者難以確定自己可以得到多少保障。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全新的單一「投資者賠償基金」取代了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及商品交易所賠償基金。新基金將每名投資者就買賣證券(包括股票)及期貨合約的賠償上限分別定為15萬港元。此舉不但有助提高賠償機制的透明度,也讓投資者清楚知道,一旦經紀行或其他中介機構違責時,可以獲得多少賠償。新機制適用於在2003年4月1日或之後發生的違責事件。所謂「違責」,所涵蓋的範圍包括破產、清盤、違反信託、虧空、欺詐或不當行為。
此外,新例下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亦擴大至更廣泛的持牌或註冊中介機構類別。除兩間交易所的參與者經紀行外,更包括非交易所參與者經紀行、銀行及證券保證金融資人(如提供孖展借貸的財務公司),賠償基金涵蓋在香港交易所買賣的產品。
賠償基金由獨立的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負責管理。合資格的中介機構客戶,如因中介機構或與它相聯者,就證券或期貨合約或相關資產所犯的違責事件而蒙受損失,便可向賠償基金提出索償申請。
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會先裁定是否曾發生違責事件。倘若中介機構被裁定違責,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會在最少一份中文及一份英文報章刊登公告,通知合資格的人士提出申索,並就每宗索償申請裁定申索人是否可以獲得賠償。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在作出裁定後,會向個別申索人發出裁定通知書。以下三個例子,將說明每名投資者的賠償上限的計算方法。
例子一:甲透過一經紀行持有價值25萬港元的股票,並將10萬港元存放於該經紀行,用作買賣期貨合約。一旦經紀行違責,由於賠償基金以每名投資者計算,買賣證券及期貨合約的賠償上限分別為15萬港元,所以甲就股票可獲的最高賠償額為15萬港元,而就期貨合約可獲的最高賠償額則為10萬港元,合共25萬港元。
例子二:乙在一經紀行開立了兩個戶口,分別持有價值12萬港元和14萬港元的股票。倘若該經紀行違責,乙最高可獲15萬港元賠償。因為不論投資者在違責的經紀行開立了多少個戶口,賠償上限均以每名投資者計算。
例子三:丙、丁夫婦二人在一經紀行開立了聯名戶口,持有價值100萬港元的股票。如果經紀行違責,由於賠償上限是以每名投資者而非每個戶口計算,所以丙和丁可分別獲賠償最高15萬港元,即合共30萬港元賠償。
由此可見,新的投資者賠償基金改善了以往的投資者賠償安排,為投資者提供額外的信心和保障。
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