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一日,你有沒有上街?有,希望你沒受人誤導;沒有,更希望你沒受人誤導。自由社會,容納得下異見。異見的通常定義是抗衡強權,有以卵擊石的味道,令人替這些異見分子擔心他們要承受甚麼壞後果。香港社會眼前的異見,卻很是別致,是一小撮人「反對大多數香港人所反對的」,是保皇派,他們挨着強權,姿勢似強力超能膠,無法不令人懷疑,他們會因而得着甚麼好處。
毛孟靜
他們的「異見」,過不了人世的常識和良知關卡。面對排山倒海的反二十三條浪潮,保皇分子的反駁重點,不外是:一、美國一樣有新的「愛國法」(PatriotAct)箝制人民自由,重犀利。二、二十三條草案的底子,沿襲自現有法例。香港人根本沒甚麼好吵的。
九一一後,美國雷風厲行反恐,付出的代價,確是人權和自由。美國民權人士也有批評,說「愛國法」賦予執法和情報網絡前所未有的權力,來監控可疑恐怖組織。但,美國近年曾有大規模的反全球化、反戰示威騷亂,卻不見美國人洶湧上街反對這愛國法。
為甚麼不?因為世貿雙塔一場煙飛灰滅的驚怖,令大多數美國人至今猶有餘悸。因為種種原因,美國及美國人確是恐怖主義者的頭號目標。因為美國人相信政府,樂得有民選政權為他們出頭,籌措人身安全。這叫人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
把香港的二十三條,比諸西方大國在此非常時期的苛法,分寸在哪?真要比,也請跟在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實行民主的美國,比一比自由傳統、法治精神、架構制衡,及新聞自由,且毋忘他們的第一修憲。更重要的,是他們這套愛國法不可能萬世長安。但香港的二十三條,請告訴我,立法後可以刪改,甚至廢除的機會有多大?
回歸後,話說港人治港,卻原來不包括港人自決。二十三條即是國安法,國安即是國防,香港人請收聲。
律政專員區義國卻又說,政府也有從善如流呀。是的,草案原本甚至有甚麼隱匿叛國罪,現在刪了。政府的態度,顯然是一開始漫天殺價,先把條例寫得窮兇極惡,等反對派逐樣講價,它就來些優惠,好讓大家有得些甜頭的滋味。
區義國上月在報紙撰文,說取締組織的權力、沒有公眾利益的辯護理由,以至煽動性刊物罪,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它們都存在於現有法例中。
咦,就是了,大律師公會老早就說,既然已有現行法例,就不必另外立法了。又當然,九七前即使已有惡法,但諒殖民政府仍要向大笨鐘下的英國民主體制交代,不敢胡來。改朝換代後,宗主國是北京,要另行立法,把大陸的一套法制,引入香港。
時至今日的內地新聞,仍然不乏一時禁報刊、一時捉網民,一時又拿下那齣電視劇,香港人就是沒信心。
有署名「宋小莊、法律博士」的文章,評論分裂國家及顛覆罪,用詞就更奇哉怪也,三番四次寫過「假如手段文明一點」、「只要採用較為文明的手段」、「如採用較為文明的手段」,就(大概)不會犯法。此人是誰?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還是主審法官?又以為可以誤導誰?大律師公會、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做人處世,最要講究的不是學歷,而是常識與良知。把眼睛睜得老大,看清楚,就不可能受到誤導,包括不受董橋筆下形容為假正經,我叫之做偽君子的報紙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