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同學在一間公司任職暑期工,擔任貨倉助理,已工作兩個星期。近日他因家有要事,缺勤一天。林同學稱,他當日致電其主管請假,惟其主管不在公司,故將申請事假一事,請另一位同事轉告其主管。林同學其後發覺僱主扣除他兩天工資。林同學向其僱主查詢,獲告知因他沒有直接向其主管申請事假,所以被扣減工資以作懲戒。僱主強調其僱傭合約清楚列明,在上述情況下,僱員皆被視作曠工,公司可扣除僱員實際缺勤時間的兩倍工資。
問:僱主在這情況下扣除僱員實際缺勤時間的兩倍工資,是否合理?林同學只是暑期工,是否受《僱傭條例》保障?
答:不論僱員是否受僱為暑期工,他們皆受《僱傭條例》下有關扣減工資限制的條文保障。條例規定僱主只可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扣減僱員工資。如僱員缺勤,僱主只能扣除僱員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觀乎林同學的情況,僱主只可扣除林同學當天缺勤的工資。
問:林同學的僱傭合約條款訂明,僱主可扣減扣除僱員實際缺勤時間的兩倍工資,是否有效?
答:《僱傭條例》規定,任何僱傭合約條款如中止或減少條例賦予僱員的權益,皆屬無效。由於該條例限制僱主只能扣除僱員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所以上述合約條款是無效的。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有關扣除工資限制的條文,對於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為依據,如有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據。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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