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研究員
王友金
美國賀姆斯大法官在一九一九年所確立的「明顯與當前威脅」原則,在討論23條立法時,一直成為正反兩面的爭論焦點。對於這個原則,香港政府所抱的態度是有時承認23條立法已納入這個原則,但又不願明確地宣稱已經採納。因為是否接受這個原則,標誌着香港未來的言論自由是否煙消雲散的結局。
一九一九年,美國社會主義黨秘書長印發了一萬五千份小冊子,寄發給應召入伍服兵役的青年,號召他們停止戰爭,不要到外國去槍殺海外國家的人民。當局引據一九一七年的反間諜法入罪。最高法院大法官賀姆斯最後為本案定罪時說:「每一案件的問題都在於,這些被告的內容,在這樣的非常時期,是否會造成『明顯和當前的威脅』,而導致實質的危害,如果是的話,國會即有權防患未然。」
賀姆斯是根據當時戰爭環境,認為憲法既要保障言論自由,更應保障國家社會安全。他是反對絕對言論自由的,在平時而言,還可以說應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但審察行為之是否足以發生危險,必須注意行為時之環境,在平時可能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行為,在戰時就不一樣。
在今日和平建設時期,實施與內地完全不一致的「一國兩制」下普通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果採用美國在戰時實施的「明確與當前威脅」原則,已經是相當保守。而保安局竟連這一點都戰戰兢兢,非以「意圖」和「相當可能」而羅織罪名不可。
美國明確地放棄「明顯與當前威脅」原則,是對於布蘭登堡一案的定案開始。一九六九年三K黨領袖布蘭登堡糾集一批黨徒在俄亥俄州集會示威,圍繞着一個木製燃燒的十字架,高喊:「把黑鬼埋葬掉」等口號。當局以違反「工團運動刑事責任法」,以鼓吹以犯罪、破壞活動、暴動或其他非法手段,以達到工會上或政治上改變之目的,或參與以達成上述目的為宗旨之組織、社團者的罪名,判處布蘭登堡罰金一千元及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
當時最高法院法官認為,俄州僅對鼓吹者或與他人集會從事鼓吹者處以刑罰,違反了憲法第一及第十四條修正案的規定,因此撤銷了俄州最高法院的判決。本案大法官認為,本案解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關於言論集會自由的保障時,「明顯與當前威脅」的準則,應該沒有適用的餘地。可見美國最高法院在戰爭期間,對言論自由尺度較嚴,在平常時期,則對言論自由保障較多。
當時,大陸的刑法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當中所使用的「陰謀」已刪除,而代之以「組織、策劃、實施」等實質性行為定罪;台灣的內亂罪雖仍用「意圖」,但在後面已加上「而着手實行者」才可入罪。香港仍停留在「意圖」和「相當可能」的階段,毋寧說遠遠落後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