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差餉三舖已釘契

欠差餉三舖已釘契

本報於六月三日報道,西灣河康祥街2號太祥樓A、F、G三間地舖,多年來拖欠近四十萬元差餉;而令事件曝光的,則緣於一封誤寄到隔鄰商戶的追收欠款信件。由於有關的三間舖位多年來一直有人經營,故令人質疑差餉物業估價署何以沒途徑追收那筆款項。

售出物業再追差餉
差餉物業估價署函覆本報指,該署早於一九八八年已採取有關法律行動,把有關物業押記,即所謂「釘契」。根據土地註冊署紀錄,居先的押記人分別於一九八八年(G舖位)及一九九一年(A及F舖位)採取「收樓」行動。由於<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規定,押記持有人於售賣管有的物業時,須先清償與該物業有關的一切應繳租金、稅項、差餉及其他開支,因此該署待有關押記持有人售賣該物業時,便會向其追收欠繳的差餉,但舖位未售出。
函覆續指,該署並非「懶理」事件。至於追討欠差餉的程序,包括「釘契」等法律行動,在特殊的情況下,該署會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務求確保政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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