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十九歲雙程證內地少女,來港當應召女郎,兩次到時租酒店提供性服務後,串同他人透過電話勒索兩名嫖客共六萬元,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勒索等六罪成立。法官斥被告參與勒索嫖客行為可恥,認為同類罪行猖獗,加刑後判被告入獄五十八個半月。
區域法院法官韋理義判刑時指妓女勒索嫖客的罪案數字,由二○○○年至○二年,分別有二十七、五十九及七十宗,今年首半年已達三十二宗,有持續上升趨勢。法官認為此類案件日趨猖獗,會對社會有影響,接納控方加刑申請,判女被告謝春媚入獄五十八個半月。
案情透露,去年十二月十七日,姓何事主按報章按摩廣告召妓,在灣仔一酒店與被告性交,肉金八百元。被告事後致電一名男子,對方在電話中勒索何六千元,否則「行唔出間酒店」。被告陪何往櫃員機提款,何故意按錯密碼,提款卡遭沒收。被告取去何的手提電話後離去。
另一姓吳事主於同月二十八日電召妓女,在旺角時租酒店與被告性交後支付六百元。被告同黨透過電話勒索吳六千元,揚言會到酒店打他。
被告在吳的銀包取去九百元,及盜去其手提電話。被告迫吳透露提款卡密碼被拒,聲言「信唔信我搵人搞掂你」。被告同黨又致電要求吳支付五萬四千元。被告陪吳往提款時遭巡警拘捕。
案件編號:DCCC15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