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七月一日有人遊行示威期間燒車胎,本來上庭頂多判罰款或一頭半個月監禁,但係如果燒車胎燒到條胎爛晒,交通癱瘓,咁就分分鐘中咗嚴重犯罪手段嘅定義,有機會被人告顛覆罪。」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梁家傑說他擧這個例子,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一定指他危言聳聽,但是現時《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關於「使用嚴重犯罪手段」的定義,就只是用犯罪的後果或效果來決定,而不是以罪行本身的嚴重性作為準則,這樣就會出現燒車胎也會入顛覆罪的荒謬情景。
梁家傑一直在不明白政府為甚麼那麼倉卒完成二十三條的立法程序。他憤怒地說,「立法要一步一步行,唔可以跳步,唔可以話留待以後從長計議,咁咪錯囉。」
梁家傑慷慨激昂地說,「民無信不立,我覺得七月一日應該上街,七月九日之後無論通過乜嘢法律,我哋都生活照舊,如果你夠膽,郁我哋啦!」記者:陳慧兒
踢爆23系列報道之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