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大眾對法律條例有更多認識,香港電台第一台逢周六播出「實用星期六——法律專線」節目,每星期邀請不同律師就各項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專題進行探討,並接聽市民來電,解答法律疑問。
本集題目:刑事法 嘉賓:余承章大律師
在香港的法制下,刑事罪行大致可分為兩大類,分別是:成文法規定的罪行及源自普通法的罪行。可是,很多以往是普通法的罪行已逐漸被立法定為成文法罪行。所謂成文法罪行,是指在香港法例上已被列為罪行的行為,例子有偷竊罪、傷人罪等等。現今,普通法罪行則有串謀詐騙罪、謀殺罪等。
本港刑事法庭程序也分為簡易及公訴程序兩類。概括來說,簡易程序適用於一般較輕微的罪行,而公訴程序則用來處理較嚴重的罪行。
在港的刑事罪行大多也在裁判法院處理,實際上,裁判法院的刑事司法管轄範圍廣泛,可審理多類簡易和可公訴罪行。所有刑事檢控均須在裁判法院展開,然後由律政司司長從罪行的嚴重性決定在何級法庭審理。
問:本人被控一項偷竊罪,事因我一時貪心,在店舖中偷了一盒朱古力,價值五元五角,我到法庭認罪,但又不知有甚麼後果。究竟應該如何?
答:偷竊罪行為香港成文法罪行一種,罪成可被法庭判處最高十四年監禁。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若被告人否認控罪,控方(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需要提出足夠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是干犯了被控的罪行,被告人則毋須證明他是無辜的。不過,若被告人承認有關罪行及案情,法庭便可作出適當的判刑。
任何人士若被法庭裁定罪成,除了需要接受法庭的判刑外,亦會因而留有刑事紀錄(俗稱「案底」)。但是,倘若該人士之前並未有任何紀錄,判刑罰款不超過港幣一萬元或入獄三個月,而該人士在三年內亦沒再干犯刑事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除非得到法庭允許或法例上特定情況外,他人或該人士並不需要顯示或透露他的「案底」。
縱使沒有任何法律代表,任何被告人士也有權在法庭自辯,作出答辯。不過,筆者認為較安全的做法仍是向律師作出諮詢後,才作出任何決定方為穩妥。
*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及香港電台第一台節目主持蔡浩樑主持的「實用星期六——法律專線」,本集為最後一集,今日下午二時至四時在港台第一台(FM92.6-94.4)及香港電台網上廣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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