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市場內的失當行為,不但擾亂市場的持正運作和秩序,同時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新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增加了證監會懲治不法之徒、打擊這些失當行為的權力。
以往,操縱市場雖屬刑事罪行,但控方必須證明無合理疑點才可獲得勝訴;然而,市場運作日趨複雜,要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某人曾經操縱市場,變得愈來愈困難。相對而言,內幕交易過往並不屬於刑事罪行,而是透過內幕交易審裁處,循民事訴訟程序來審理。
《證券及期貨條例》引入民事及刑事雙軌制裁機制。在新例下成立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會以內幕交易審裁處的工作為基礎,處理各種形式的市場失當行為民事個案,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操控價格和相關舞弊等行為,以及散播與證券或期貨合約有關的虛假及誤導性資料。
審裁處由專業會計師和資深市場人士組成,主席一職,則由行政長官委任一名法官出任。他們擁有廣泛的權力,可以強制有關人士提交與聆訊相關的不同形式證據,以便作出裁決。
審裁處按較易達到的民事舉證準則作出裁決,並可向違規者施加多種民事制裁,例如下令違規者交出所賺取的利潤、撤銷違規者出任公司董事或管理層的資格等。
證監會在進行調查後,可將涉嫌市場失當行為的報告轉交財政司司長,以考慮是否需要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民事研訊程序,或轉交律政司以考慮作出刑事起訴。有關方面將根據律政司的檢控政策,決定選擇採取民事還是刑事途徑。
證監會向財政司司長或律政司司長提交的報告,將載有證監會對於有關個案是否具備充分證據的評論、證監會對有關個案的嚴重性、在監管方面產生的影響的看法,以及證監會認為應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還是法院處理的建議。證監會亦可以自行在裁判法院,檢控較輕微的市場失當行為。
除了可以透過民事途徑處理違規行為外,新例亦賦予證監會權力,可以對涉及任何市場失當行為(包括內幕交易)的人士提出刑事檢控。一經定罪,違規者可被判處更嚴厲的刑罰,包括最高入獄10年或罰款1,000萬港元。
投資者如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損失,現時更可藉着新的「個人民事訴訟權」,向違規者索償。
在新例實施前,假如投資者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損失,打算透過民事法庭尋求補償,在法律上,投資者首先要對違規者確立訴訟因由,因而使索償變得相當困難。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正式生效後,投資者則可行使新的法定民事訴訟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所作出的裁決,將可在個人民事訴訟中獲接納為證據。
這類潛在的民事法律責任,除了有助投資者在訴訟時更易確立相關的證據外,相信應可進一步遏制失當行為,令市場更趨完善。
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