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組織提出最後修訂

取締組織提出最後修訂

【本報訊】立法會審議《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條文的法案委員會,昨日草草完成最後一次會議,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提出最後一批與取締危害國家安全組織有關的修訂。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昨在《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質疑任何人向被取締組織提供金錢援助都有罪,如有人向一間被取締的公司購物,之後因而入罪,被告人要為自己提出免責辯護,證明自己不知道該公司已被取締,將會十分困難。

「水洗都唔清」
她指:「我啲咁嘅蠢人,點知喺一間公司買嘢都會犯罪?」但葉劉質疑,一旦有公司因危害國家安全被取締,一定「街知巷聞」,不可能不知情。吳靄儀更感憂慮說:「咁講我就更加水洗都唔清,你係咪想罰啲真係唔知嘅人?」
此外,自由黨議員劉健儀稱,商界對政府建議透過《公司條例》註冊的組織,一旦被決定取締,該公司即會因被解散條文感憂慮,屆時即使上訴成功,公司已遭解散。她建議政府修訂,容許公司完成整個上訴程序和司法覆核後才被解散,但葉太以安全理由反對。
保安局昨日提出最後一批修訂,主要圍繞取締組織部份,明文訂明向被取締組織提供法律服務並不構成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