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國安條例草案》如何不清不楚?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梁家傑由顛覆罪說起。
條文指「任何人藉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或藉進行戰爭--(a)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b)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c)恐嚇中央人民政府,即屬顛覆。」
身兼《基本法》二十三條關注組成員的梁家傑認為(a)廢止根本制度和(c)恐嚇中央政府的概念均十分模糊,隨時可以當權者執法時的主觀意願為依歸,所以建議全部刪除。
至於「推翻中央人民政府」一條也要加上「懷有此意圖」的字眼。他承認沒有推翻意圖,卻達到推翻政府的後果較難想像,但是基於立法要求嚴謹,把意圖加進去是「穩陣」的做法,因為刑事罪行來說,十居其九要有一種犯罪心態。
梁家傑就是這樣不厭其煩地、逐字逐句去檢視草案條文,是否合乎普通法的精神,是否損害了港人的人權自由。
他承認,政府有些地方接納了法律界的意見,例如在煽動叛亂罪中加上「故意」兩字,這就有很大的分別,因為有時候「言者無心、聽者有意」。不過,政府同時也加入了新的條文,包括「令一名普通人相當可能會被慫恿犯叛國及顛覆等有關罪行,也屬犯法」,這個新增的「普通人」概念卻令梁家傑百思不得其解。
另一條關注組要求刪去的條文是涉及域外立法權,規定「屬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境外作出叛國、顛覆以及分裂國家等行為也會受檢控」。
梁家傑既質疑特區的法理基礎,從何可以立一些在海外生效的法律?也質疑是否僭越了國家的權力?「重有,如果呢個香港人已移民咗去紐約、倫敦或者巴黎十幾廿年,你做乜要限制佢做乜?」
梁家傑認為就算這位移居美國的港人在紐約支持藏獨,甚至幫達賴籌款買軍火起義,特區政府也管不了,又何必要立一條寬闊的條文,令人人自危呢?
記者:陳慧兒
《踢爆23系列報道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