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收利益 入獄一年<br>前廣旅職員收佣18萬賠債權人

認收利益 入獄一年
前廣旅職員收佣18萬賠債權人

【本報訊】已結業的廣東(香港)旅遊一名前副主任,在職期間利用職權,三年間收受一名旅遊巴公司經理合共逾十八萬元回佣,作為僱用該公司的旅遊巴士接載旅客的報酬。涉案副主任昨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二十四項收受利益罪名,被判入獄一年,並須賠償廣旅全數十八萬餘元賄款。 記者:柯弘毅

被告陳元貴,三十七歲。案情透露,被告八五年加入廣東(香港)旅遊有限公司,案發時任旅遊部副主任,負責向旅遊巴公司租借旅遊巴,接載廣旅的旅客。

24次收支票現金
九八年起,一間「穗港客車有限公司」的營運經理主動接觸被告,向被告提供回佣,以獲得被告租用其公司的旅遊巴士,每個客位以單程計被告便可獲得五元回佣。當廣旅支付款項後,被告即可獲分回佣。
被告同意受賄,透過其安排,廣旅其後與「穗港」簽署協議,向該公司租用旅遊巴士。而被告在九九年一月至去年六月期間,先後二十四次收取該營運經理支付的現金及現金支票,每次回佣由四千五百元至一萬四千元不等,合共十八萬八千多元。被告在去年六月離職後停止收賄款,但其後被捕。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家境貧窮,只有初中程度,十九歲便加入廣旅任信差,工作勤奮升為領隊後,月薪約六千元,被告可收取旅客的小費,其後被告轉為負責租借旅遊巴,受帶團時收小費的工作方式混淆,加上教育程度低,不知道收回佣犯法。

從未向上司透露
但法官祁至德認為被告從未向上司透露收取回佣一事,肯定他清楚回佣乃賄款,明知故犯,考慮被告沒有案底及認罪,判其監禁十二個月,雖然廣旅已清盤,但被告仍需賠償十八萬多賄款予廣旅債權人。
案件編號:DCCC4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