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下月九日將恢復二讀,但立法會昨日仍炮聲隆隆,議員和官員互相對罵,你叫港人如何放心?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陳弘毅也感到無奈,認為是雙方的價值取向和判斷不同所引致,大律師和民主派的人士認為他們的建議比政府好,但政治現實是民主派在立法會取不到大多數票。
至於他本人也盡了最後努力,於六月十日提交給立法會的文件中列出了多項修訂建議。第一,顛覆罪中的恐嚇中央人民政府並不清晰,「乜嘢行為可以示為恐嚇呢,呢個見仁見智。」他說。
另外,「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也同樣是太廣泛的概念,不符合刑法清晰和準確的要求,故此他建議刪去「恐嚇中央人民政府」的條文,或只規限於發動戰爭。
第二,雖然站在純粹港人的角度,陳弘毅也不能接受禁制組織的機制,但從「一國」的考慮,即「香港不應被利用為顛覆中國內地的基地」,則特區也要作一些配合行動。在這方面,他認為無論是保安局長或者首席法官為上訴訂立規則也存在角色衝突,這樣重要的附屬法例,倒不如交特首會同行會負責制訂,再交立法會以決議案形式通過。
最後,他再次呼籲當局參考《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的概念,在官方保密法當中引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該條例定得比較窄,只限於揭發有官員犯法、濫用權力;揭發對社會安全、公共健康有嚴重威脅的事情,非典型肺炎危機正是一個好例子。
說到底,陳弘毅是對當局比較有信心,他相信北京會很謹慎處理取締組織的問題,不會容易啟動機制;也不會一通過《國安條例》,就有一份名單交給港府去調查,然後採取行動;他更相信內地的法制正在發展和完善當中,如果不是在特別情況下,當局不會進行缺席聆訊或委派律師;他也覺得即時生效引起的清盤問題屬技術性,不難解決;而支聯會根本沒有和內地組織有從屬關係,應不受影響。
事到如今,他認為要政府押後或作大幅修訂已經不切實際,惟有是待法例通過後客觀及全面去研究他的影響,「新聞大可照做,我唔覺得好大問題,我相信政府唔會輕舉妄動,立法已經破壞特區嘅國際形象,再檢控就更差勁。」
記者:陳慧兒
《踢爆23系列報道之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