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專欄:無恥選舉 - 李怡

李怡專欄:無恥選舉 - 李怡

上星期筆者在本欄兩次提到,香港藉《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實行了中國正在討論是否應拋棄的「等額選舉」。有讀者表示不明所指,因此,筆者在此再作詳細解釋。
根據《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規定由八百人的選舉委員會選出。(是否要改變選舉方式,則到二○○七年再作檢討。)選舉程序為:一、由不少於一百名的選舉委員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名一名候選人;二、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
這一制度本身是小圈子選舉,已經毫無民主可言。然而,二○○一年九月,特區政府交立法會通過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在第廿三條中,卻寫上:「如在提名期結束時只有一名候選人獲有效提名,選舉主任即須公開宣布該候選人為在有關選舉中的選出者」。這一條的訂立,不但使《基本法》所定的「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這一程序可能自動消失,而且也使從第二屆起的行政長官選舉,都會是只有一人提名的「等額選舉」。

回顧二○○二年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董建華在八百名選舉委員中,共取得七百零二人簽署提名表格。在這種情況下,其他任何人都不可能得到一百名選舉委員提名了。於是,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廿三條,董就毋須再經過一次「無記名投票」而被宣布當選。
在八百人的選舉委員會中,掌握現有最大政治資源的當權者,要取得高額提名,是十分容易的事。即使選舉委員中有不少人對現在的當權者心懷不滿,但當提名表格送到他們面前時,也礙於人情或政治、經濟利益的考慮,而不好意思不簽署。因此,提名過程,等於是進行一次記名投票。在記名之下,投票人的真正意向實難以表達。因此,只要北京屬意,而現任行政長官也有意連任,幾乎可以一定取得過半數甚至七百人以上的提名。這樣,就使另一人獲提名變成不可能的事了。在這種情形下,如第二屆香港行政長官選舉那樣,記名投票、等額選舉等醜陋的、連中國大陸也不如的選舉行為也就呈現了。
倘若二○○七年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不改變,那麼第三屆行政長官,也會在北京欽定和現任行政長官的權力運作之下,繼續由北京和現任行政長官屬意的人選,取得選舉委員會的高額提名,並且依然是在等同於記名投票、等額選舉的情況下,再次自動當選。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及其在二○○二年選舉的實踐已充份說明它是較中國人大的橡皮圖章更荒謬、更無恥的選舉制度。它不但不是甚麼「循序漸進」,而且是從《基本法》的規定倒退。在董伯要強行通過廿三條立法之際,市民要求盡早檢討普選行政長官和普選立法會議員,不是沒有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