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仔今年十九歲,在一間髮型屋任職助理,每月除底薪外,另加勤工獎。髮型屋僱主李大千在健仔入職後一直沒有和他簽署僱傭合約,每月卻定時發支票支付健仔的薪金和勤工獎。在受僱四個月期間,健仔發覺李大千沒有替自己加入強積金計劃,雖經多番催促,最後仍不得要領。
由於李大千遲遲未有採取行動,健仔決定向積金局舉報。積金局接獲投訴後,瞬即展開調查,分別邀請李大千及健仔前來積金局進行問話,並派督察到髮型屋搜集證據。
雖然李大千擺出不合作態度,但經積金局多番努力,最後終獲得健仔的僱傭資料,證明兩人確實存在僱傭關係,因此李大千須為健仔參與強積金計劃。
積金局在獲得健仔同意作為控方證人,並徵詢法律意見後,認為已具備充足證據,決定向李大千提出起訴,以收懲戒作用。但是,當法庭向健仔發出證人傳票時,健仔卻改變初衷,表示不願意上庭作證。由於案件失去重要證人,積金局惟有撤銷起訴。但法庭認為健仔須解釋改變初衷的理由,因此傳召健仔,最後認為解釋不可接受,健仔因而被法庭罰款。
積金局呼籲僱主應遵守強積金法例,為僱員登記加入強積金計劃並為僱員供款。同時,被僱主剝削強積金供款的僱員,要盡力保護自己應得權益。積金局會積極調查,保障僱員權益,有需要時會嚴懲無良僱主。
與全港僱主及僱員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推行逾年,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有疑問,故積金局與本報合辦此專欄,詳盡講解。如有疑問及查詢,可致電積金局熱線:29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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