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訊四圍炳:搞對抗從來只問實力

傳訊四圍炳:搞對抗從來只問實力

政府與電訊界在《2002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的審議過程中,一直存在嚴重的原則性分歧,但雙方竟然在上周戲劇性的達成共識方案,令草案在7月9日獲得通過的機會大增。對此筆者不得不承認大跌眼鏡,無辦法,此既意味着妥協的政治藝術,也顯示政治的關鍵在於實力而非原則。

原則一向放兩邊
這次官商達成共識,影響既深且遠,因為大家活生生的看見政府官員嘴裏說得強硬,但當面對具實力的政治勢力時,妥協也是面不紅耳不赤的。今次事件將鼓勵商界,為了爭取有利自己的立法,儘管與政府存在原則性分歧,但也一定要力爭到底,誓不罷休,全力發動游說力量,連結政黨議員推出反建議,因為結果原來是會成功的。
此外,今次是政府和商界首次在維持公平競爭的立法上達致共識,並獲得一個雙方可以滿意的規管水平。這條法例正好成為未來香港引進公平競爭法的先例和指標。若新的電訊法運作良好,而且證明能夠成功保障消費者權益的話,向來反對公平競爭法的商界,便再也難有理據堅持。
筆者樂見這次官商的共識方案,基於是一個全新的方案,審議的時間實在太短,議員和業界未能完全消化,向外諮詢的時間也不足,法案中可能還有看不見的遺漏,實在值得關注。假如因為急就章導致憲制上出錯,實在不智。雖然把法案推遲至下一個立法年度通過的安排並不理想,卻是理智的決定。

公平競爭法先例
例如,法案中引進公眾得益(benefittothepublic)的概念,究竟政府如何確保營運商切實履行有關責任,而不會反過來成為繞過規管的藉口呢?雖云政府可按電訊條例發出指引和牌照承諾監管,但如涉及非電訊服務的責任時,政府又有何權力呢?譬如,某營運商以保住員工飯碗為由,收購同業,導致出現壟斷情況,政府能否在電訊牌照內寫明「不准裁員」?若電訊商選擇性地繼續被收購公司的客戶服務,高收入的保留,低收入的放棄,政府的指令又有用嗎?

如何落實費思量
又例如,法案引進了相聯人士(associatedperson)的定義,那麼現時電訊盈科(008)的李澤楷與和黃(013)旗下和記電訊的李嘉誠,是否「相聯人士」呢?政府何以不認為,兩家公司會構成市場競爭大幅減少呢?這條對電訊業和香港公平競爭市場影響深遠的「電訊界23」,能否順利執行?能否保障消費者利益?會否影響電訊業投資前景?會否成為政府全面引進公平競爭法的先例?都是值得我們關注的地方。
走筆至此,電訊界23條塵埃落定,回看國安法23條的制訂,筆者深為香港悲哀──真理的扭曲、是非的顛倒、官員的嘴臉、民意的漠視……讀上周《信報》林行止的長文,聽到老一輩報人的哀歌,不禁為香港傳媒憂心。
侯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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