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前主席余若薇最珍惜香港的普通法傳統,她一聽到香港的官員說「國內點做唔關我哋事,對我哋嚟講國內嘅事係irrelevant(不相關)」的言論就馬上跳起來,怒斥當局沒有理會香港人的憂慮。
「我望住政府嘅官員,啞咗。」余若薇說在今次《國安條例草案》的審議過程中,她常感到官員好像在「天方夜譚」。像在本月初,政府就煽動叛亂罪提出新修訂,加上了「故意」兩字,令煽惑他人犯叛國同顛覆等罪名更清晰,但與此同時,又加上一個「令一名普通人相當可能會被慫恿犯有關罪行或進行公眾暴亂」的新條文。
余若薇問有關官員「普通人」的概念從何而來,他既不是受煽惑的對象,怎可算在煽惑者頭上?律政司的官員竟說他是引入了1941年的案例,即時余若薇又再次語塞了。
「我望住佢,唔識講嘢,點解我哋嘅官員會咁?𠵱家係2003年,佢竟然引用1941年某個法官嘅說話,你話咁多年社會轉變咗幾多。」
余若薇真的有很多不解的疑惑,煽惑叛亂罪正正就是「以言入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而且沒有追溯期限,怎可以說加就加?
正如余若薇說,目前最不幸的是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爭論出現了兩極化情況,政府強調法例已經非常開明,比從前好;但是法律界則認為不合時宜,要重新看清楚。
余若薇明白,在涉及中央問題上有很多事情要避忌,但是當問題是「真實憂慮」,如很多人非常不信任內地的法制;但當她們這些真正看過內容的人表示不同意見,就被人冠以「居心叵測」、「唔愛國」和「誤導港人」的帽子,這是她最不齒的。
現時,距離立法會恢復二讀法案只剩下不足三個星期的時間,但有很多重要的問題仍待澄清,例如取締組織的機制如何啟動,如果國內也沒有此規定?又即時取締某組織後,該組織的資產應如何處理?還有,不准援助被取締的組織是甚麼意思?為甚麼要引入外國一些非常特殊對付恐怖組織的惡法?
「政府的態度非常不合作,講幾耐都冇用,只係識趕、趕、趕,最後把大律師也趕到街上。」她無奈地說。
記者:陳慧兒
《踢爆23系列報道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