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德明
董建華政府的立法會二十三條審議委員會通過了二十三條法案。他們通過時,美國對話基金執行董事康原路經香港,應邀評論二十三條,匆匆用了半小時閱讀,即發覺「取締危害國家安全組織」一條引以為據的中共法令,根本不存在。董建華政府於是把decree(法令)改為proclamation(公布)。他們逐條審議後通過的法案,原來連基本事實都弄不清楚。
二十三條與其說是立法,不如說是壞法:秘密審訊、辯護律師須官家甄選、判罪不必證據等等,無一是法治社會所為。廢除了法治,董建華政府以後更加可以為所欲為了。
唐朝名臣柳公綽有一次巡視部屬,來到鄧縣,見有兩個縣吏繫獄,一個犯了納賄罪,一個犯了舞文罪,即曲法謀私。縣令以為柳公綽一定會殺那貪污犯,不料柳公綽判道:「贓吏犯法,法在;奸吏壞法,法亡。」把舞文者殺了(《新唐書.柳公綽傳》)。這是舊中國官吏不得壞法的故事。
新中國則不同。法律上,他們容許言論自由,但本月初《北京新報》談「七大惡心」事,被判為「誹謗權力機構」,馬上停刊;他們容許集會自由,但六四學生集會反貪污,被判為「動亂」,由坦克車敉平;他們容許結社自由,但法輪信徒一結社,即被判為「邪教」,入獄者盈千累萬。中共行政,以立法還是壞法為務,董建華政府當然很清楚。
所以,他們根本不必研究新中國法典,總之以禁結社、禁集會、禁言論為原則,保證二十三條就和大陸法律接軌。不料康原一眼就看到他們說的新中國法令實屬子虛烏有。
董建華政府匆匆填補了康原指出的二十三條漏洞之後,遣保安局長劉淑儀譏諷他說:「有些人連法律都沒有讀過,就自稱中國法律專家。」當然,讀過法律的人批評二十三條,同樣會遭他們譏諷,例如法律界立法會代表吳靄儀、大律師公會會長陳景生等等。我也認為康原不能算是中國法律專家,但原因和劉淑儀口裏說的不同,和她心裏想的則可能一樣。真正的中國法律專家,根本不會問新中國有哪些法令、沒有哪些法令。這些問題,在法治社會才有意義,在大陸不必問,在新香港也不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