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國顛覆字眼定義含糊

叛國顛覆字眼定義含糊

《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禁止叛國及顛覆等行為,原本無可厚非,但一定要在國家安全和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間,作出平衡。但現在《國安條例》草案不但做不到這一點,還加入不少定義含糊的字眼。
在草案中的叛國和顛覆行為,都有不少類似「恐嚇中央人民政府」、「脅逼中央政府」的說法,立法會議員李柱銘指出,其實單是「推翻中央人民政府」一項已經足夠,因為根本沒有人說得清楚,何謂「恐嚇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府又怎麼可能被「脅逼」?說到底,這些含糊的字眼不但是畫蛇添足,更會為港人的言論和個人自由增添陰影。

「根本制度」無統一定義
至於顛覆罪中提到不能以武力「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更是莫名其妙:到底甚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是中國憲法序言中提到的「人民民主專政」?還是憲法第一條中所講「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由建國初期到文革到改革開放,由馬列毛思想到鄧小平的「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到最近江澤民的「三個代表論」,誰所說的才是真正的國家「根本制度」?這難免令人聯想到特首最近有一句名言——「與時並進」。在人人向錢看的大陸社會,有誰相信中國仍在堅持社會主義?
李柱銘再試舉一例子,假設有人鼓動大家起義,推翻現在的中國政權,理由是它已偏離當初立國的「根本制度」,那麼到底是鼓動起義的人犯了顛覆罪,還是現在掛羊頭賣狗肉的中國政權才是真正的顛覆分子?
記者:陳慧兒、何文雯
《踢爆23系列報道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