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表示對候選人的支持,個別村民或會出錢出力,為候選人助選,包括捐贈金錢支持他,甚至自發為候選人印製海報或宣傳單張。不過,若有人過份熱心為候選人宣傳而忽略法例的規定,則可能會因此而誤墮法網,這種「好心做壞事」的情況應如何避免?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為促使某候選人當選的宣傳海報或單張均為選舉廣告,而印發此等廣告一切開支均當作該候選人的選舉開支。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亦規定,任何人士欲代候選人帶來選舉開支,必須事先得到候選人的書面授權成為其選舉開支代理人;而任何人未得候選人授權為其選舉開支代理人而代其帶來選舉開支,便屬違法。換言之,任何人士若未獲得有關授權,切勿代候選人動用其開支,例如自發為後者印製選舉海報。
另方面,熱心人士或會提供選舉捐贈予候選人。儘管法例並沒有限制選舉捐贈金額,但這類捐贈必須用於支付候選人的選舉開支。
在今次村代表選舉中,若候選人在登記選民人數不多於1,000人之鄉村中競選,其選舉開支上限為18,000元;至於選民人數多於1,000人的鄉村,則為28,000元。此外,候選人也須就1,000元以上的選舉捐贈發出收據予捐贈者,並須將未能使用的選舉捐贈(包括超逾選舉開支上限的捐贈),捐予慈善機構或屬公共性質的信託,而不能發還予捐贈者或作其他用途。
另外,候選人必須在選舉結果刊憲後的30天屆滿前,向有關選舉主任繳交選舉申報書,列明所有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並附上有關收據、發票等文件。
1.若未獲候選人授權為選舉開支代理人,切勿代候選人動用其選舉開支
2.選舉捐贈及選舉開支必須依法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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