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敏:警權過大 不容忽視

陳文敏:警權過大 不容忽視

前兩天在港擧行的《基本法》二十三條論壇上,火力全集中於取締本地組織這部份的惡法,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在會議結束前,卻提醒各人不要忽略警權過大的問題。

法官如住在隔鄰
雖然政府在最近再就有關調查權力再作出修訂,由原來《國安條例》草案建議只要得到總警司級或以上的指示,警察可以入屋搜查懷疑有違反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的罪行,提升至要由副警務處處長級,比起去年諮詢文件建議的「高級警司級」已經連升兩級,但是法律界仍然認為不可接受。
陳文敏提出的理由很簡單,就是因為香港太細,法官實際上如住在隔鄰,「我看不到有任何行動緊急至取一張法官搜查令也來不及。」他說。據他所知,星期日早上當值的法官就正在審批一個緊急禁制令的申請。當天一群怒火中燒的酒樓員工想衝入一家酒樓見管理層,最後被法庭禁止。
陳院長反問,「如果民事也可以,為甚麼刑事不能?」
的而且確,在擴大警權問題上,當局從來沒法給予令人滿意的解釋,保安局的解釋永遠是:「若然不即時採取行動,該等證據將會喪失,因而會嚴重損害有關的強調查工作。」
立法會議員李柱銘不厭其煩地和記者一起翻查香港的法例,《刑事罪行條例》中,為防止發生煽惑離叛罪行,警方要向法官申請搜查令,進入有合理懷疑的地方搬集罪證;在新加的煽動叛亂和處理煽動性刊物兩大罪行中,同樣要向裁判官申請搜查令。
另外,在《官方機密條例》中,警方也是要向裁判官申請搜查令;《社團條例》第三十二節更清楚列明,只要裁判官信納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社團事務主任可獲發搜查令去進行搜查工作。

裁判官全日辦公
既然同樣罪行都要取得法官或裁判官的搜查令,為甚麼單單這一部份要例外?「警察一定搵自己阿Sir攞,其實裁判官二十四小時辦公,宣誓就得,有何問題呢?」李柱銘認為,除非有好特別的理由不去見法官,否則有多難呢。何況「香港人信法庭,不信差人」,又何必破壞香港的法治精神。
記者:陳慧兒、何文雯
《踢爆23系列報道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