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商人三年前被銀行拒絕加大透支額,在門外聲言縱火自焚,其後警方指她勒索,遭拘留問話約十二小時,女商人事後控警方非法禁錮及侵權,令她身心受創,要求警務處長賠償逾一億元,高等法院昨日頒判詞,裁定她可獲八萬元賠償。
五十餘歲的原訴女商人馬桂珍提出的索償項目,包括二百萬元懲罰性賠償、三百萬元加重賠償、一百萬元就事件影響她健康而招致的生意損失、以及聲稱警方「企圖謀殺」的一億元賠償、警方代表律師協助警方「欺壓」她的一百萬元賠償。
鍾安德法官在判詞中逐點分析各項目,首先指出沒有足夠證據支持警方須作出懲罰性賠償,原訴人亦未能證明警方曾與其他人串謀傷害她,相信警方非蓄意濫用權力損害她的精神健康。此外,雖然原訴人在事件上的傷害,都是與警方的侵權行為有關,但她沒有呈上任何有關其精神健康的專業評估,因此法庭只可判她獲得一般性損害賠償。法官根據案例,認為她可獲五萬元賠償,另加三萬元加重賠償。
事件追溯至○○年十月十三日,原訴人是金城銀行屯門分行的客戶,要求經理為她加大透支額被拒,她聞言情緒激動,「拍枱拍櫈、大吵大鬧」,更聲言會在銀行門口自焚。經理報警,警員吳世華致電要求原訴人到屯門警署問話。
警方認為她有可能將引火自焚之言論付諸實行,干犯了勒索,於是在問話後四天,發出拘捕令。原訴人於十二月五日到警署自首,遭拘留問話約十二小時。事後她指控警方非法禁錮及侵權,遂入稟向警務處長曾蔭培及吳世華索償。法院今年三月判她勝訴,指警方未有合理理由相信她曾干犯可被判刑罪行的情況下,將她拘留,裁定警方侵權。
案件編號:HCA3983/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