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市民隨時誤墮第八宗罪

小市民隨時誤墮第八宗罪

如果時光機真的存在,讓一九九○年四月四日在北京通過香港特區《基本法》的人大代表,穿過時光隧道來到二○○三年的香港,他看到港府根據《基本法》二十三條所草擬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一定大惑不解:怎麼會在二十三條提到的「七宗罪」以外,多了「第八宗罪」——取締危害國家安全的本地組織。
要解答這個疑團,立法會議員及前基本法草委李柱銘一語道破:「當時未出現法輪功,北京只係驚鬼佬畀錢我MartinLee,唔會驚共產黨畀錢曾鈺成。」時移世易,中央政權面對新的威脅,正在趕工審議的國安條例也因而多了「第八宗罪」。

須顧及立法兩大原則
《基本法》二十三條訂下的「七宗罪」大家耳熟能詳,即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治性組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及香港政治性組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
但在李柱銘的眼中,《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當中,最要命的是新加的這條第八宗罪——「取締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他一定會提出修訂,刪除整條罪名。
李柱銘重申兩條公認的立法原則:必不可少及最低限度立法。
對於港府將贊成立法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DavidPannickQC)的意見書奉為聖經,李柱銘卻批評他的意見書「不值一毫子」,因為彭氏意見書只着重執法時的保證,卻沒有顧及上述兩個立法原則。
李柱銘還特別指出,原來專為對付黑社會的《社團條例》附有一個條例不適用的名單,所有社會上廣受尊重的合法團體,例如包括:註冊公司、合作社、職工會同學生會等都不受影響。但是引入了第八宗罪,引入了「與取諦組織有關連」這個特殊情況,卻一舉將全港合法團體,滙豐、馬會甚至單純至學生會等機構都納入惡法的陰影下,隨時可被取締,所以別以為惡法與你無關。
記者:陳慧兒、何文雯
《踢爆23系列報道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