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解碼:修訂法例增加投資者保障

投資解碼:修訂法例增加投資者保障

《證券及期貨條例》合併及革新了10條過去規管證券期貨市場的香港法例,自今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法例對經紀行處理客戶的資產及營運等規定作出了修訂,以提高對投資者的保障。大家透過經紀行投資買賣,對這些新增的保障究竟知道多少?
新法例實施之前,經紀行在收到投資者的款項後,必須在4天內把款項存入獨立信託戶口中。經修訂後,存款期限縮短至1日。至於付款支票,則於兌現後才當作已收妥。
過去,經紀行只有在收到客戶的實物股票證書後,才須向客戶發出收據,法例並沒有訂明發出收據的時限。新法例規定除經紀行外,任何與經紀行有聯繫的公司(例如代理人公司)在收到資產後,都必須在2日內向客戶發出收據。

交易單據有新規定
至於交易文件方面,法例以往只規定有提供孖展借貸服務及槓桿式外滙交易業務的公司發出月結單的時限為7日,但其他公司的時限則未有訂明。在新法例下,除了涉及管理集體投資計劃(例如基金)的公司外,所有公司都必須向客戶提供月結單。資產管理公司發出月結單的時限為10日,其他公司(包括經紀行)的時限則為7日。
此外,舊有法例只要求有提供孖展借貸服務及槓桿式外滙交易業務的公司在某些指定事件發生後,才需要向客戶發出日結單。新法例則擴大提供日結單的規定至任何訂立保證金交易(例如期貨及期權交易)的公司,但在進行資產管理過程中的保證金交易則除外。發出日結單的時限為完成交易後的第2個交易日,即T+2日。此外,所有經紀行在替客戶執行交易後,發出成交單據的時限亦為T+2日。
在備存紀錄方面,過去法例要求股票經紀行和提供孖展借貸服務的公司,一般需要將業務紀錄保存至少6年,而期貨經紀行和槓桿式外滙交易商則一般需要將有關紀錄保存至少7年;至於成交單據和日結單則須保存至少2年。根據新法例,除另有規定外,所有公司統一須保存業務紀錄至少7年,並須保留顯示買賣盤詳情的紀錄至少2年。

授權若續期有新猷
經紀行一般會要求孖展客戶簽署授權書,以便以指定方式處理客戶的股票或股票抵押品(例如將孖展客戶的股票再抵押以向銀行貸款,或依據股票借貸協議運用客戶的股票)。過去,這類授權須以書面方式每年續期。至於客戶的款項,則沒有就授權的安排訂立具體的規定。在新法例下,除非投資者符合「專業投資者」的資格,否則授權書仍需每年續期。不過,如果經紀行在授權書到期前至少14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客戶,而客戶沒有反對續期,經紀行並在授權期限屆滿後的1周內發出確認書的話,則可視客戶已把有關的授權書續期。新法例亦就客戶款項的授權書在續期方面,訂立與涉及客戶股票相若的規定。
以上各項均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經紀行處理客戶事宜的營運新規定,與大家透過經紀行買賣時有密切關係,緊記留心。
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