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解碼:選舉法規不礙傳統

廉政解碼:選舉法規不礙傳統

鄉村人士對傳統節日十分重視,不時在鄉間舉行慶祝活動,宴請親朋並互贈禮物,有時又會贊助活動如旅行等,以達村民聯誼目的。由於村代表選舉舉行在即,舉辦這些活動會否被視為有「買票」之嫌呢?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有條文清楚禁止賄選或「買票」行為。法例訂明,任何人藉提供利益或飲食娛樂予他人,以誘使或酬謝後者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甚至不去投票,均屬違法,接受一方亦然。
‧瓜田李下應知避嫌:不過,若有關鄉村的活動如送贈禮物、宴請、旅行,其舉辦目的與村代表選舉完全無關,則不會涉及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但是,候選人本身則應在選舉期間,避免向村民提供利益或款待,以免瓜田李下惹人猜疑。
另外,任何人士在參與上述活動時,應避免在這類場合中宣傳某候選人,或呼籲參加者投某人一票,否則有關活動會被視為拉票活動,而所涉及的費用便會被界定為該候選人的選舉開支。而宣傳該候選人的人士,如牽涉引致該候選人的選舉開支卻未事先獲得後者的同意,亦可能會違法。
‧種票違法罪行嚴重:過去的選舉中曾經出現「種票」情況;村代表選舉的選民,在行使投票權利時,必須特別留意法例的要求。根據法例,若某人明知而向選舉當局提供虛假資料,而其後在村代表選舉中投票,便會被視涉及種票行為而觸犯法例。若某人明知自己無權卻仍在此選舉中投票,或在同一選舉中投票多於一次,也屬違法。

提醒你
–切勿提供利益或飲食娛樂以影響他人之投票決定,或收取上述利益/飲食娛樂
–切勿向選舉當局提供明知屬虛假的資料,其後在選舉中投票
–切勿明知無權仍在村代表選舉中投票
本欄介紹有關法例的要點供各界參考,如有疑問或查詢,可致電廉政公署24小時熱線:29206530或瀏覽廉署網頁www.icac.org.hk 。(本欄逢周三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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