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無違反《基本法》<br>公僕挑戰立法減薪敗訴

高院裁定:無違反《基本法》
公僕挑戰立法減薪敗訴

【本報訊】公務員不滿政府立法減薪要求司法覆核昨日判決,高等法院法官認為行政長官及行政機構有權透過立法減薪,而是次減薪沒有更改主權回歸前原有的公務員制度,故裁定於去年十月生效的《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沒有違反《基本法》,判公務員一方敗訴兼付堂費。 記者:梁瑞珮、蔡朗清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表示,歡迎法庭的裁決,但強調不能夠形容今次是一項勝利,只是反映政府減薪的決定是合情合理,不會違反基本的法律基礎,符合整體社會及公務員的利益。
至於○四至○五年度的《減薪條例草案》,王永平希望草案盡快獲得立法會通過,以便明年一月份階段減薪如期落實。他相信,減薪決定獲得大部份公務員支持。

以平常心對待裁決
今次判決將影響全港近十八萬公務員。負責「打頭陣」、擁有四萬多名會員的香港公務員總工會主席張國標及個人名義提出訴訟的停職高級督察劉國輝均表示,以平常心對待法庭裁決,會先研究判詞,視乎法律觀點方面有無錯失或爭論點,才決定是否上訴。
不過,張國標形容,判決令政府與公務員之間的僱傭關係大倒退。
另外,已入稟的四個警察協會主席,包括警司協會、海外督察協會、警察員佐級協會及本地督察協會,代表二萬五千多名警務人員提出的訟訴是否繼續,本地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表示,要先行研究判詞。
高院法官夏正民在長達八十多頁的判詞指出,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及行政機構有權透過立法,更改公務員的基本合約條款,當中包括薪酬,該權力早於香港主權九七回歸前也存在。

未低於回歸前標準
法官指出,既有的薪酬調整機制存在減薪的可能性,公務員的薪酬可加可減,香港繁榮時毋須減薪,以往沒有減薪,並不代表不可減薪,是次減薪是跟隨既有已存的薪酬調整機制釐定。雖然減薪條例改變了公務員的薪酬,但該改變沒有更改主權回歸前原有的公務員制度。
立法減薪只是一次過減薪,《減薪條例》沒有永久性更改公務員的合約條款,沒有造成深遠影響,公務員所享的薪酬、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沒有因減薪條例而低於回歸前標準,故沒有違反《基本法》第一百及一百零三條。法官更指出,不可以狹義方法來詮釋《基本法》有關條文。
案件編號:HCAL177,180/02

王永平指裁決反映政府減薪決定合情合理。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