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期開始,我們會回應部份讀者的提問,以供參考。
曾先生問:本人已獲得美國移民簽證,並擬於今年八月前往美國。假設八月時本人的退休金有100萬。本人計劃在取得綠卡後回港繼續工作,直至2004年3月離職後始正式移居美國。若我在2004年3月離職時獲取一筆過退休金110萬,我是否需要就此筆款項全數繳納美國稅?還是只需就我2003年八月份赴美之後的增值部份﹙即10萬元﹚繳稅?
答:對於美國人士來說,退休金會被當作收入,而由於美國公民或居民在全球範圍內的收入,美國均會向其徵稅,所以無論在美國境內或境外所賺取的收入,都必須繳納美國個人所得稅。
一般來說,在美國稅務意義下,退休金計劃可以分為認可退休計劃和非認可退休計劃兩種。
成為認可退休計劃有很多條件,其中之一就是該退休計劃必須是在美國境內設立並管理的。由此可見,曾先生的退休計劃在美國稅務意義下,是非認可退休計劃。在非認可退休計劃下:
1.僱員就其退休計劃的供款,不能享有美國稅務上的減免;
2.僱員須就其僱主供款部份,在供款當年繳交美國稅;
3.退休計劃中的盈利部份,即使現時沒有實際收到款項,在某些情況下也必須交稅。
在成為綠卡持有者﹙即美國居民﹚之前,曾先生毋須受制於上述規則,但是一旦成為綠卡持有者後,曾先生便有可能需要為所收到一次過退休金收入的110萬繳付美國稅。因為美國公民或居民是按照現金收入的基礎納稅,美國聯邦稅務局有可能認為「此筆款項絕大部份是曾先生在成為美國居民前賺取的」這個事實並不重要。所以曾先生有以下三種選擇:
第一、在2004年3月收到110萬退休金時,全數申報美國稅;第二、與僱主商討,看看能否在他未成為美國居民前,先收取100萬的退休金。這樣他就只需就日後收到的10萬繳交美國稅;第三、曾先生也許可以以美國稅務上的某些條例為根據,不就此筆100萬的退休金﹙即曾先生成為美國居民前賺取的退休金既得利益﹚繳交美國個人利得稅。要指出的是,此種美國稅務作法涉及美國稅務條例中的灰色地帶,故此建議曾先生在作出決策前,必須先諮詢熟悉美國稅務的專業人士。
另外,縱使曾先生拿到美國綠卡後,並沒有馬上移民去美國居住,但在美國稅務條例下,從他拿到綠卡之日起,他必須就其全球範圍內的收入繳納美國稅。至於曾先生實際居住何處,此點並不重要。
黎小姐問:本人的丈夫已入藉美國,於1988年8月回港工作。鑑於他的總收入應不超過海外收入的額外免稅額,因此一直未有申報過美國入息稅。雖然多年來未有時間返回美國,但本人很擔心他將來返回美國時,會被稅局發現欠稅而被檢控或扣查?
答:鑒於你丈夫並沒有牽涉濫用海外的安排,所以他未必需要參加OVCI的計劃。但你丈夫應該盡快向美國稅局補回多年來未曾申報的美國入息稅,以避免日後被重罰。值得注意的是,儘管你先生的總收入不超過海外收入的免稅額,但一般來說,納稅人若不申報其美國入息稅,就不會獲得此項免稅額。因此,一旦你先生被美國稅局發現其未曾申報入息稅,他可能要繳付一筆原本並不需要繳付的稅額及相關的罰款和累積利息。
以上建議只是以供參考之用,讀者們如有任何疑問,應諮詢有關專業人士。
葉偉文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稅務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