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區組織協會主任 何喜華
行政會議日前通過《人口政策報告書》的收緊申領社會福利資格,規定市民只要居港滿一年,增加至居港滿七年或以上才可以申請,新規定適用於綜援、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並建議在明年一月一日實施。新政策明顯要給予新來港人士知道,並非一踏足香港便有權享有社會福利,因而要在來港時自行打算。此觀念無疑是錯誤假設新移民來港目的是為着領取綜援。政府時常鬧財赤荒,經濟一片不景,新政自受公眾歡迎,惟從法律、從情理而然皆說不過去,長遠對社會穩定亦構成極負面影響。
現時每年有五萬四千名人士持單程證來港定居,截至今年四月,在四十八萬多名領取綜援人士中,當中來港未滿一年的亦僅為七百人,僅佔當中的千分之一,更佔每年獲批來港人數百分之一,可見人數少之又少。
在來港未滿七年的個案中,成年子女雖有所增加,惟很多也是年幼子女與在港父母家人團聚,絕大部份也是在學,沒有工作能力。不少成年者更是丈夫過世的寡婦,因經濟支柱頓失才領取綜援。若父母去世或沒有工作,政府自然有責任為他們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這是不容爭議的,惟政府卻有意地說漏了嘴,使公眾忽略這個現實。政府一招聲東擊西,以兒童為主的個案數字,阻止有需要成年新移民領取綜援,手法卑劣之至。
當局更臚列數據,由九九至○一年度用於新移民的綜援開支增加兩億多元至十七億元,似乎亦以偏概全。誠然,開支確實有所增長,惟過去數年經濟不景,百業皆衰,新移民成為香港一員,自是不能幸免。很多新移民都努力找工作,惟因受到社會種種歧視,令找工作更為困難。他們均因在港家人失業,才一同申領綜援;若僅將矛頭及責任指向他們,實在有欠公允。
此外,政府刻意將本港居民的社會福利權以七年限制劃分,亦有違《基本法》之嫌。根據本港法例,七年居港年期是自一九七一年才引進申請居留權資格中,當時原意除為作人口管制外,更用以決定居民應否享有投票權、選舉及被選舉權。
然而,有關限制絕不能延伸至限制居民的福利權。《基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
再者,香港福利發展有其社會需要,是人道文明制度的象徵,政府絕不應為節省開支和沒有法律理據下,強行剝奪非永久居民的福利權,此舉亦有歧視新移民之嫌。
新措施對赤貧階層失去扶貧能力,難道要他們行乞七年、露宿街頭七年,方可獲得最基本生活保障?有人或建議他們倒不如不要來,也漠視港人內地親人來港團聚的基本權利及社會現實。赤貧人士問題依舊存在,卻失去改善生活的能力,最終對社會整體發展亦不利。
如此短視及不仁不義的政策,政府值得為省點公帑,而將社會公義作為賭注般押下去嗎?這樣社會只會愈趨涼薄,對弱勢社群的關懷亦灰飛煙滅。若港府強行實施歧視性及不合理政策,勢必再引起法律訴訟,最終得不償失。傷了和氣、苦了貧民,亦徒增社會矛盾,值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