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讀者購買二手車,向車行交付七千多元,代向運輸署繳付汽車牌照費及代辦車輛過戶事宜,但完成交易後,發現車行並未代向運輸署繳付汽車牌照費,被運輸署追討,以致自己要塾墊付汽車牌照費,以免汽車無照不能行駛。
《蘋果》讀者徐先生稱,他於上月初到深水埗荔枝角道737號「優質汽車交易廣場」,在其中一間展銷車行「金旺汽車」,購買一部92年出廠日產客貨車,價值一萬九千元,他即以易辦事卡過數支付五千元定金。
他說,車行代他辦理運輸署車輛轉名、繳付牌照費及保留原來車牌號碼等事宜,於「收車」當日,他將一筆款項共七千多元交予車行,連同車價餘款一併以現金支付。負責的黃姓經紀未有開出收據,他已即時追問,「佢話佢哋係細公司,要處理稅務,唔肯開收據,我見牌簿都交喺我手,應該冇問題,所以冇再追問落去。」
徐先生說,他以為「交易」已完成,豈料上月底突收到運輸署牌照部通知,指他新購車輛牌照及牌費出問題,代辦公司所發出的支票「彈票」,並限他本月五日前必須親身前往運輸署繳付現金。
他此時才得知「金旺」收取有關費用後,並未繳付予運輸署。
他即致電車行經紀了解,但遭藉詞推搪,「個經紀一時玩失蹤,一時又話一次過有幾部車搞過戶唔夠現金周轉,之後又推話間公司拖欠佢啲佣金未畀,總之藉口多多,間公司又搵唔到負責人,都唔知追邊個。」幾經追討,經紀才退回三千五百元現金,本答應在限期前「一定會畀」餘款,可是之後「又再失蹤」。
他說,在限期屆滿前,他只好自行到運輸署先付牌照費,免牌照出問題,並向運輸署索取「金旺」發出的支票副本,以便追討。
本報曾聯絡金旺汽車公司,查詢徐先生的投訴個案,但未獲回應。(○六○三一八)
意見:可循民事追討
法律界人士謝天良指出,如車主已將辦理運輸署牌照的費用交予車行,但最終車行卻未為其辦理,且不獲退款,車主可循民事途徑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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