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局指國安條文欠妥善

法援局指國安條文欠妥善

【本報訊】法律援助服務局批評,政府提出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部份條文不清晰及不妥善,其中有關官方保密條文內,要求被告負責舉證的做法不妥當,認為應由控方負責舉證,此外,社團條例禁止被控為非法組織的組織,獲取任何金錢或物質協助,這無疑令法律援助署不能向該等組織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法援局要求當局在立法會審議有關條例草案期間作修改,以免引起更多法律訴訟。
負責監察法援署工作的法援局提交立法會《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文件指出,《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部分條文欠清晰,甚至欠妥善,當中有關官方保密條文內,要求被告負責舉證責任的做法不對,應改為控方負責舉證。

草案不設追溯時限
該局指出,在社團條例中,若有組織被定為非法組織,即不能接受金錢或其他物質協助,這無疑令法援署及大律師公會等不能向有關組織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對有關組織不公。法援局又指,條例草案中不設追溯時限,該局認為叛國及煽動等罪行效果會即時反映出來,該局認為毌須將追溯期設得太長。由於這條例草案是新的罪行,若條文不清晰,將會引起不少訴訟,從而增加法援申請。所以該局要求當局在條例草案進行立法會審議期間,應作出修正,以減少訴訟。《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委員之一的何俊仁認為法援局提意見是好事,當局毋須過急通過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