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採毒案舊例判刑

官採毒案舊例判刑

每逢法庭就販運海洛英案宣判,都會重提九○年上訴庭在劉德明一案的判刑指引,業界對此耳熟能詳,至於主審法官彭鍵基昨採納的判刑指引,原來除刑期有別尚有很有趣的分別。
彭官採用的上訴庭案例,是七九年的陳志明案例,當時市面上流行三號海洛英,毒品平均含量為百分之二十三點九,上訴庭認為毒品含量大致不變,遂以毒品混合物的重量量刑不理純度。
不過,自八二年起,市面的海洛英純度逐步下降,到九○年只剩百分之四,而且較高純度的四號海洛英,已有取代三號海洛英之勢,加上當時的毒品純度,幾乎每地、每月、每批都不同,若仍採用陳志明案例,會出現不公平現象,遂出現以毒品純度為量刑標準的劉德明案例。
此外,法庭昨日並「討論」案情撮要所載「女皇訴黃慶雄」字眼,辯方資深大律師認為香港既已回歸,應將「女皇」改為「香港特區政府」,控方指這是舊案件,可沿用舊寫法,最後法官認為不必修改。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