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十四周年前夕,特區政府突然將侵害市民權利的「緊箍咒」收緊,提出修改立法會正審議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草案。針對取締國內被禁制組織在港從屬團體的條文,容許保安局局長將不被香港法院接納證據,當作呈堂證供。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批評此舉等同開了一張「空白支票」,讓局長日後可將公安、國安機關提供只屬傳聞證據,引入香港,削弱對香港市民保障。 記者:莫劍弦
【本報訊】政府自去年中開始就二十三條立法諮詢公眾意見,在將建議制訂為法律條文時,曾作出多項修改,但昨日突然推出的部份修訂建議,從未經公眾及議員討論。其中最受爭議的是當取締組織進行上訴聆訊時,賦予保安局局長更多權力制訂規例,容許不被香港法庭接納證供,可以合法呈堂。立法會議員余若薇形容,政府的修訂是「愈改愈差」。
行政會議昨日審議《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修訂,當中大部份屬技術性修訂。包括在煽動叛亂罪中加入「故意」字眼、在處理煽動刊物條文中,加入要可以「慫恿某人」從事煽動罪,才能入罪,並加入三年追溯期,警方未經授權入屋,原先須總警司批准,現提升到助理處長級。
不過,對於廣受法律界、宗教、人權組織批評的禁制機制,政府寸步不讓,只是將原本在禁制機制上訴程序中,原訂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制訂缺席、閉門聆訊的權力一分二,交由保安局局長負責制訂原則性規則,具體落實規例由法院按規則訂定。最令議員及法律界震驚的,是政府在事前無進行諮詢下,突然加入新條文,容許保安局局長可透過這些規則,將不被法庭接納證據,合法作呈堂證供。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余若薇對政府做法極之不滿,批評修訂是愈改愈差。「將保安局局長權力更加擴大,法例範圍愈來愈闊。」她質疑政府的做法「將公安、國安提交法庭資料,變成被香港法庭可以接納……究竟政府目的何在?」
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表示,雖然歡迎政府在煽動叛亂罪及煽動刊物方面接納了他們的建議,但保安局突然加入容許以法規引入不被法庭接納證據,只會削弱對市民的保障,日後政府可以將目前「兩制」中,香港「呢一制不被接納證供」,引入香港。
他舉例,如內地公安提供一些傳聞、甚至是沒有根據的意見,譬如「(公安)查佢哋好耐,肯定佢哋有犯法」等「證據」,也可以透過保安局局長的法規,引入香港,作為取締本地組織證供。「等於開定張空白支票,等日後保安局局長立一啲例,可以將中國公安意見,透過法規納入香港,影響相當深遠。」
葉劉淑儀在回應時表示,有關以法規引入證據做法,加拿大的法例也有,而且法庭可以決定是否一定要執行,她認為陳景生是過慮。
不過,仍有不少保皇黨議員認為政府修訂太寬鬆。民建聯譚耀宗擔心經修改後,二十三條會「形同虛設」;新論壇馬逢國擔心難以檢控一些煽動、叛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