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地產代理違規,向一名尚未獲房委會批出置業貸款人士促成樓宇交易,更提供不實資料,將公屋變成居屋發售,有違專業操守。正申請房委會綠表貸款資格的張小姐,準備用該筆貸款購買二手居屋單位,一圓置業美夢。
張小姐稱,日前與友人行經蒲崗村道金匯地產代理公司,留意店外張貼的屋苑售價,一名地產代理介紹附近屋苑資料,其間張小姐向代理表示正等候政府貸款。尚未獲房委會發出《購買資格證明書》翌日,張小姐收到該名代理電話,表示黃大仙鳳德邨有一個面積約四百呎居屋單位,相約她睇樓。
「睇完個單位後,個代理不斷叫我落少少定,又話如果到時政府唔批,或者到時唔鍾意都可以退番錢。」張小姐表示需時考慮。兩天後,張小姐又接到電話,該代理表示她之前所看的單位已有人「睇中」,着她「快啲落定」,又不斷重複「申請唔到可以全部退回」,張小姐終被說服,以四十一萬二千五百元購入該單位,並在一紙買賣協議上簽名及付五千元定金,不過當時並未收到協議書副本。
其後,她到銀行查詢單位的估價,才得悉該單位實為「公屋」而非「居屋」,實用面積只有二百五十呎,估價為三十五萬元,而且尚未得到房委會發出的證書,根本不可買賣。張小姐頓覺受騙,返回金匯地產質問時,更發現協議書被修改成買賣雙方如未能履行合約,都要向代理付佣金一萬五千元,「呢項本來係空白嘅,畀人偷偷填上去」。
「個地產代理好唔老實,提供嘅資料全部與事實不符,我朋友住鳳鑽苑,外形同鳳德邨一樣,又喺正隔籬,估唔到佢哋會咁樣呃我。」張小姐除向本報投訴,並向地產代理監管局作出投訴。
金匯地產代理公司稱,張小姐之投訴正在了解中,不便回應本報。
本報將張小姐簽署的「買賣協議」交予地產總會第三副主席陳景開細閱,他指該合約「好有問題」,「太簡單、唔正統、含糊不清,好多嘢都解釋唔到」。首先是張小姐付出的是定金,協議書上寫為「誠意金」,此辭「唔知代表咩,又冇寫會點處理」,物業為「居屋第二市場」已屬失實,而且買方尚未得到貸款前,代理促成交易已屬違例。不過,買方亦應了解清楚個人權益,「唔可以咩都唔知」。(○五二七○二)
地產代理監管局表示,房委會轄下的「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參建居屋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等屋苑單位,均受《房屋條例》規管,在未解除轉讓限制前出售、出租或轉按即屬違法,協助或教唆犯法者亦有可能觸犯同等罪行。
業主欲在「居屋第二手市場計劃」放盤,必須向房委會申請並取得《可供出售證明書》,合資格的買方則須取得《購買資格證明書》,然後雙方才可簽訂房委會訂明格式的臨時買賣合約,如不使用訂明文件,有關交易將會無效。
根據地產代理《操守守則》第3.3.1條:「地產代理和營業員在經營過程中,必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他們應保障客戶在地產交易中不因欺詐、失實陳述或不合專業操守的行為而受損。」地產代理如有失實陳述、誤導或未有履行責任,疏忽等失職行為,一經查明可受紀律處分,罰則包括訓誡、譴責、罰款、在牌照上附加條件、暫停牌照或撤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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