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中介人展開諮詢<br>擬設黑名單制

監管中介人展開諮詢
擬設黑名單制

【本報訊】證監會及港交所(388)昨日聯合發表上市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操守準則及相關上市規則修訂諮詢文件,將招股書分作專家與非專家部份,保薦人及牽頭包銷商均須於招股書內,就上述兩部份內容所做的盡職審查,作出具無虛假或誤導成份的陳述聲明,將其法律責任清晰化,若被證實鹵莽輕率,就可能遭刑事起訴。

詳列調查工作範圍
目前按證券及期貨條例,保薦人已可能要對招股書的資料真確性負民事或刑事責任,但證監會計劃向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建議,修訂公司條例,將保薦人甚至其他中介人士,列入應對招股書錯誤陳述負民事及刑事責任人士範圍。諮詢文件則要保薦人將責任自列於招股書內,一旦出事可較易判斷責任誰屬。
文件大致將保薦人須進行的合理調查工作範圍列出,如審核新公司過往3年重要財務報表是否公正持平、其業務計劃及預測是否合理,與過往表現是否一致;對公司重要資產作實地核查;審核及評估新公司主要供應商和客戶;與其管理高層及第三方客戶、供應商、債權人及銀行家會晤,以便其作出招股書非專家部份真確無誤聲明外,還要求保薦人將上述所得資料,以及對公司、行業和市場一般認識,與核數師及估值師的專家部份核對;若發現有任何重大出入或不一致,會進一步查詢,才在招股書非專家部份作出無理由相信或不相信專家資料虛假或誤導聲明。
文件又引入「不可接受個別人士」名單,若於證監註冊登記有疑問或遭紀律處分,即不得參與保薦及獨立財顧工作。另外,凡保薦人集團任何成員持有新公司5%以上股權,或此等股權佔保薦人集團綜合有形淨資產逾15%、新公司集資額15%以上用於償還保薦人集團債項、新公司大部份營運資金借自保薦人集團、保薦人集團成員同為新公司核數師,甚至兩年內曾就任何重要任務出任新公司或其附屬公司或其任何關連人士的財務顧問,均不可出任新公司保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