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的研究報告,建議立法絕對禁止削減法官薪酬,以保障司法獨立。這是報告的九項建議中最受爭議的一項。驟耳聽來難以接受,但分析起來實有必需。事實上,絕大多數的普通法地區都有這個做法,例如英國、美國、澳洲、新加坡等,加拿大是唯一例外。
所有維護司法獨立的地區,都認為司法獨立必須包括法官不受任意罷免,而不受罷免,必須包括保障法官薪酬。否則拒發薪酬或任意削減,都會形成變相迫使法官自動辭職。問題有爭議的地方,只在給予薪酬保障是否應達到完全禁止任何削減。
英國自1760年以來,已有法例絕對禁止削減法官薪酬。美國則在憲法第三條保障司法獨立之際,同時保障法官薪酬不受削減,而第三條的解釋,何謂「削減」,已有法庭的判決界定,應用到實際事例。澳洲則是半憑憲法、半憑案例,建立相類似的法律原則。另方面,加拿大容許某些情況下削減法官薪酬,同時又要保障不低於某個起碼水平,反而令很多人大有保留。
相信大家都同意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必須避免法官的薪酬待遇政治化。若是像公務員那樣,年年爭辯加減水平,司法機關的超然獨立地位和形象都必然受損。
香港的法官人數不多,若做法官薪酬與私人執業者的收入比較調查,相信不會得出法官薪酬過高的結果,更大可能是剛好相反。立法絕對禁止削減,是最正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