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十二歲失婚運輸工人,把私家車車廂當作陽台,強姦朋友的十一歲女兒,翌日警方撿獲棄置地上的紙巾,發現相信染有其精液痕迹及陰毛。該案昨在高等法院審結,被告遭陪審團裁定強姦罪名成立,法官指斥他違反年輕女童對他的誠信,在毫無求情減刑因素下,判被告入獄十年。 記者:梁瑞珮
四十二歲被告羅永祥,從事運輸派報紙工作,聞判後表現冷靜。他被控於去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停泊在彩雲邨多層停車場一輛私家車上,強姦十一歲小六女生。
被告辯稱遭女童挑逗,生理起反應才自瀆,否認強姦女童。惟七人組成的全男班陪審團,退庭商議三個多小時後,沒有接納被告的辯解,一致裁定他強姦罪成立。
暫委法官潘敏琦指出,本案受害女童甚年輕,令案情尤其嚴重,而被告是受害女童相熟的叔叔,一定程度上違反誠信,法庭有責任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
而被告行使權利,選擇不認罪,令受害女童須出庭作供,不必要地重溫痛苦經歷,故被告會失去認罪可得的減刑。法官以十年作量刑起點,沒有給予任何減刑折扣。
辯方求情指出,認同受害女童年幼,但強調被告沒有使用暴力傷害,對她生理沒有造成創傷,雖然事後她感到憂慮及驚恐,但沒有即時破壞性影響。
控方指,被告與受害女童及其母親相識逾年,女童稱呼被告「羅記叔叔」。事發傍晚,女童跟母親到朋友家聚會,出席者包括被告及其女友,被告聲稱要駕車外出買啤酒,女童伴他同行。然而,被告改變行程,把車駕往停車場停泊下來,自行脫褲,把女童強姦。
主控官指出,女童曾作反抗,並問被告「你係咪心理變態?」被告回答「係男人都係咁!」完事後,被告給女童兩張紙巾抹淨下體。
案件編號:HCCC27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