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擬撤銷住宅租管

港府擬撤銷住宅租管

【本報訊】港府決定撤銷全港住宅物業的租住權管制,明日在《憲報》刊登《2003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建議租約滿後業主有權收回物業,草案將於下月十一日呈立會首讀。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昨日說,在目前租賃單位供應充裕的情況下,條例草案更能平衡業主與租客雙方的利益。撤銷限制也能令負資產業主較易取得按揭銀行的同意,讓他們在有固定租期情況下把住宅物業出租。
根據現時《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四部份有關租住權管制的規定,只要租客願意繳交巿值租金,除非在某些特殊情況,如業主需收回物業自住或重建等,否則業主不得拒絕續約。
條例草案的另一建議,是撤銷該條例第五部份有關非住宅的業主與租客,在終止租賃時的最短通知期,以便租賃雙方享有更大自由,訂定互相同意通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