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前,一名前朝官兒到立法會來,建議政府在國家安全大事上立法應「寧枉毋縱」。當時只當他是胡搞,現在才知道原來他早洞察先機。新擬的禁制機制8A(2)(c)款就是一例。
草擬《社團條例》8A條訂明保安局局長在三種情況下有權下令禁制某個香港組織,而第三種──即(c)項──就是與內地被中央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取締的組織有從屬關係的香港組織。這項條款為法律界一致強烈反對。
8A(a)、(b)、(c)三項之中,前兩項的組織還可說涉及犯罪;(a)項的組織以進行叛國、顛覆、分裂國家或煽動叛亂為宗旨,大概說得上是「串謀」犯這些罪;(b)項的組織則是企圖犯、甚至已經犯了這些罪行;可是(c)項的組織,唯一「罪名」就是與被中央取締的組織有關係。
法律界認為,若需要引用(c)款加以禁制,即是該組織不符合(a)和(b)的情況,亦即是該組織根本沒有、或沒有證據顯示有犯過叛國等罪、並無企圖犯或串謀犯,或沒有證據顯示企圖或串謀犯了這等罪,也一於要禁制,唯一要證明的只是總之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為了國家安全利益,有必要這樣做。
這不是「寧枉毋縱」是甚麼?照司徒華議員用俗語表達,就是「有殺錯、冇放過」。
圖窮匕現,水落石出,口口聲聲說放寬現行法律,其實是收緊自由、加重刑責,擴大政府箝制人民的權力。現時,中央要特區政府取締法輪功,若法輪功沒有觸犯香港刑法,特區政府就無權動手;通過8A(2)(c),中央的旨意,特區政府就能「合法」地承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