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的村代表選舉將首次納入《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監管,而有關條例是由廉政公署負責執行。儘管選舉提名期尚未開始,部份有意參選人士也許已密鑼緊鼓,部署參選。
準備參選人士或會在現階段搶先推出宣傳攻勢,以盡早爭取選民支持,若果他們想採取這種策略,需要留意甚麼呢?另外如果有人準備參選,但為了穩操勝算,而考慮以「疏通」、威嚇等手段阻止其他人參選,又會否觸犯法例呢?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有意參選者若藉着利益誘使他人放棄參選,將會觸犯法例。因任何人若提供利益,例如金錢、饋贈、職位、優待等以作引誘,或以武力、脅迫等手段令他人參選或不參選,或令已獲正式提名的候選人退選,即犯了舞弊罪行。若此舉是在候選人知情和同意下作出,則候選人亦將視為犯同等罪行。倘有關行為是獲得某人授權進行,則授權者亦屬違法。
另外,任何人即使未獲正式提名為候選人,但只要他公開宣布有意角逐某村的村代表選舉,按照條例的定義,他已成為候選人;其與選舉有關的行為,不論是選前或選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作出,均受條例規管。由此候選人如果搶先在提名期前進行的參選宣傳活動,亦須遵守條例各項規定,例如涉及那些在提名期前所進行的競選宣傳開支,便須在選舉後申報。
提醒你:
‧切勿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不參選或退選
‧切勿以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不參選或退選
‧切勿授權他人作出以上的舞弊行為
涉及逾七百條鄉村的村代表選舉將在七、八月間舉行,為確保選舉廉潔公正,候選人、助選人員及選民均應清楚了解有關的選舉法例。本欄將介紹有關法例的要點供各界參考,如有疑問或查詢,可致電廉政公署24小時熱線:29206530或瀏覽廉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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