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報警稱在警署遭禁錮<br>大狀疑阻差辦公虛報受審

涉報警稱在警署遭禁錮
大狀疑阻差辦公虛報受審

【本報訊】大律師符理善去年代表一名藏毒疑犯時,涉嫌不滿警方錄口供程序,一度奪去警長手上的警誡供詞,掃跌其原子筆,其後更撥電「九九九」宣稱遭人非法禁錮在警署內。符理善否認阻差辦公及浪費警力兩罪,昨於西區法院接受審訊。 記者:羅宇光

四十三歲被告符理善(FraserJonathonLee),被控於去年八月二十四日,在中區警署報案室內,故意阻礙警長呂伯祥執行職務,並向警員黃志雄虛報遭非法禁錮。符理善任職總督察時被警方紀律處分,離職後修讀法律,於○一年獲得大律師執業資格。

手提電話報警
根據控方開案詞,當日凌晨警方在中環一間酒吧拘捕藏毒疑犯,帶返警署由呂伯祥錄口供;途中被告抵達,要求呂讓他與其當事人單獨會面,呂批准。被告在會面時建議其當事人保持緘默。
後來呂返回會面室欲繼續錄口供,被告突然奪去他手上的警誡供詞,又掃跌其原子筆,呂向被告解釋錄口供是警方正常程序,警告不要再作阻撓。
被告求見呂的上司,一名女督察前來交涉,惟雙方未能達成共識,被告進一步求見警署警司,但女督察表示未能安排。
此時被告突然利用手提電話報警,宣稱與其當事人在非自願的情況下,遭人禁錮在中區警署;女督察向上司總督察滙報情況,總督察召來警員拘捕被告。同日早上,警方無條件釋放被告,經調查後再於本年一月將被告拘捕。而藏毒男子於去年十一月承認兩項藏毒罪,判罰款二千元。

警有責錄口供
呂昨在庭上供述被告阻撓他錄口供經過,指他在毫無防備下,遭被告搶走手上警誡供詞。呂解釋警方指引賦予權力,若警務人員合理地懷疑有人犯案,便可警誡對方;呂同意疑犯當時有權不回答問題,但他有責任繼續錄口供。
案件編號:WSCC144/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