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書帳目保薦人毋須負責

招股書帳目保薦人毋須負責

【本報訊】據了解,新一屆上市委員會上周四通過上市保薦人諮詢文件,會上無人提出異議,預料港交所及證監會短期內公布該文件。另外,雖然傳聞新上市委員會為了銜接上市審批政策,上周四只翻看仍在處理的申請,未有審批申請個案,但事實上,上周的會議裁決了兩個個案:其一批出,另一否決。
諮詢文件主要是將上市保薦人在整個上市保薦過程,應採取的工作予以清晰及明確化,原先極度嚴苛的條文,經過數度小範圍諮詢及修改後,已在最後版本中刪除。據悉,其中投資銀行界最關注的有兩點:一是要求保薦人對招股書的財務報告負法律責任;二是要求他們提出具體證明,曾採取哪些措施,保證他們對其他參與上市申請工作的中介人專業水平感到滿意,諮詢文件草稿的最後版本已作出刪除。

放棄採用扣分制
投資銀行界表示,財務報告的真確,應由上市公司董事及核數師負責證明,此事若要保薦人負責,根本是超出其專業範圍,而對其他中介人專業水平的評定,也難以提出具體證明,如估值公司目前根本沒有監管渠道,估值方法及準則也不劃一,無理由要保薦人將所有責任攬上身。他又補充,自證券及期貨條例實施後,無論有意或無心,在招股書內刊載誤導性資料,都要負上刑事責任,若上市保薦人要對整本招股書資料的真偽負責,保薦人就很容易成為被告。
對於上市保薦人違反規則,諮詢文件不再採用扣分制予以懲罰,只沿用公開譴責及冷淡對待兩項對上市公司及董事的現有處分,原因是上市保薦人所犯過錯,難如駕駛汽車人士觸犯交通規則般,作客觀標準界定應扣多少分,而且證券及期貨條例對保薦人嚴重過失已有相應懲罰。

收緊認可投資銀行資格
上市科今年引入的上市保薦人提交新上市申請必答題,由於問題根本無法作出圓滿答覆,經證監會插手介入後,上市科已作修改,只向個別上市保薦人提問,以免阻礙正常新上市申請。
另外,上市保薦人諮詢文件,對參與主板上市保薦人的投資銀行認可資格作出界定,要求認可的投資銀行須具備4名合資格人選,此規定較創業板嚴格,創業板只要求最少兩名具備5年經驗的執行董事,以及兩名具備3年經驗的全職職員,全職在港從事企業財務業務。
有投資銀行家表示,由於各投資銀行正在辦理的上市申請個案宗數不同,有些貴精不貴多,有些則以數量取勝,不宜硬性規定要有4名合資格人選,而應要求投資銀行按正在處理的上市申請個案宗數,配備合資格人選。至於上市保薦人在公司上市後的照顧期並沒有延長,諮詢文件建議仍維持在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