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十二歲運輸工人,涉嫌駕車載朋友的十一歲女兒外出購物時,突然改變行程,駛往停車場五樓,把車廂當作陽台,向女童施暴。警方翌日撿獲棄置地上的紙巾,經化驗後,發現相信屬於被告的精液痕迹及陰毛。被告否認強姦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開審。 記者:梁瑞珮
四十二歲被告羅永祥,被控於去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停泊在彩雲邨第一期多層停車場五樓的一輛私家車上,強姦十一歲小六女生。
現年十二歲、已升讀中一的女事主,昨透過視像系統供稱,案發前已認識被告,稱呼他「羅記叔叔」。案發當日傍晚,她跟隨母親到訪「強叔叔」家中,羅記叔叔及他的女朋友也在場,部份大人打麻雀,羅記叔叔聲稱要駕車外出買啤酒,怕沒有人看守私家車,她便伴對方同行。
女事主稱,她坐在前座乘客位,羅記叔叔把私家車駛往停車場,在五樓一個車位停下來,除下她的安全帶,把她的座椅拉後調平,然後自行脫掉牛仔褲,露出下體,將身體壓在她身上,除掉她的外褲及內褲,全身前後搖動,令她下體感到痛楚。突然間,羅記叔叔的手提電話響起,他起身接電話時,她趁機穿回褲子。
女事主續稱,來電者是屋內的一名姨姨,追問為何遲遲未返,羅記叔叔隨即開車離開,但叮囑她不可把事件告知任何人,否則會坐監。之後,羅記叔叔除了買啤酒,還買朱古力給她。當晚回家後,她驚怕會懷孕,故把事件告知母親。
主控官在開案陳詞指出,女事主不願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曾作出反抗,女事主曾問被告「你係咪心理變態?」被告卻回答「係男人都係咁!」完事後,被告給女事主兩張紙巾抹淨下體,女事主自行清理後,隨手拋出車窗外。
翌日,警方在女事主帶領下,在停車位置的地上,撿獲兩張紙巾,經DNA化驗後,發現相信屬於被告的精液痕迹及一條陰毛。另外,警方在涉案的私家車前座乘客位置,發現兩條毛髮,經化驗後,其中一條相信屬於被告。
主控官指出,法醫官替女事主檢查身體,雖然處女膜完整,但下體有新近造成的損傷,與受暴力所致脗合。
案件編號:HCCC27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