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以後 - 吳靄儀

2007年以後 - 吳靄儀

第二任行政長官董建華2007年6月30日任滿,萬眾期待第三任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在這個時候,忽然有了新說法: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最早要第四任才可以普選,原因是附件一的條文是「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據說,第三任行政長官是在2007年之內開始,所以「二○○七年以後」就一定是指再下一任了。

我不同意。大家一直直覺上認為是從2007年第三任開始可以改變選特首方式,我認為是沒錯的。放下政見,純粹從法律觀點看如何解釋基本法有關條文。這方面的法律原則清楚之至,就是要用"generousandpurposiveapproach"──即慷慨及從目標的角度考慮。看條文的文字,看上文下理,考慮與其他相關條文的配合及合在一起的理念完整,做到符合立法意圖及目標的解釋。若有含糊之處,可以參考立法文獻。
簡短地說,我認為按上文下理,「2007年以後」應解讀為「2007年6月30日第二任任滿之後」。這並沒有歪曲日常用語。比如我們說「九七前」,大家都明白是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說「2000-2004年的一屆立法會」,是指2004年6月30日結束的一屆,不是指從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附件一說的是任期,不是說日曆的年份。
如果仍感到不夠清楚,可以參考姬鵬飛主任在人大會議上說明基本法草案時的發言。他所用的字眼是「在1997年至2007年的十年內」。英譯更清楚:"Inthetenyearsbetween1997and2007...Afterthatperiod..."──"thatperiod"在2007年6月30日結束,不是200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