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公屋居民挑戰房委會不肯減租的司法覆核訴訟,房委會的代表律師回應指出,房委會並無責任定時檢討租金,或在租金超過租金與入息中位數的百分之十時減租,更指若政府按居民要求減租,未來十年將令政府庫房損失四百八十七億元租金收入。高等法院法官鍾安德聽罷陳詞,押後宣判。
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昨在庭上指出,房委會自九八年三月起,已沒加租,亦曾寬免租金以紓民困,租金一直維持在九五年水平,全港約有三分之二的公屋居民,每月交租少於一千五百元。
麥高義續指,房委會釐定租金,除了考慮居民的負擔能力,尚要考慮樓宇價值和位置、通脹、維修及管理等,亦要確保庫房收入,顧及香港整體的經濟環境,作出長遠的財務承擔。
麥高義認為,《房屋條例》第十六條,要求作出「更改租金的釐定」時,不能超過「租金與收入中位比例」的百分之十,其實選擇該百分比,並無研究支持,而該中位數亦頗多缺陷,如居民會少報收入等。
麥高義指,若房委會由○二年第二季開始,將公屋租金定於該中位數的百分之十以下,未來十年會損失四百八十七億元租金收入,而「更改租金的釐定」只關乎加租,故房委會凍租並無違法。
有關條例並無規定房委會定時檢討公屋租金,或在租金超過中位數百分之十時減租,只是禁止房委會在三年內加租,而加租時不能超過有關比例,雖然房委會以往每兩年檢討租金一次,但現時經濟環境不尋常,居民聲稱有合理期望房委會檢討租金,不能成立。
此外,麥高義指申請人何彩雲婆婆其實合資格申請租金資助,因為她的生果金不應算在收入內,而另一申請人林建燊若嫌租貴,可選擇較細的公屋單位;麥高義希望法庭考慮一旦房委會被判敗訴,將有六十多萬公屋居民要求檢討租金。
案件編號:HCAL174/2002&HCAL198/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