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位於香港仔的一間私營護老院,不滿入伙五年來,大廈一直無煤氣供應,升降機又不能直達,多番要求大廈立案法團改善均被拒絕,遂聯同業主興訟高等法院,但法團反指護老院業務違反公契,禁制經營,昨獲法官裁定勝訴,護老院限期半年遷出。
代表五百多間私營護老院的香港私營安老院聯會副主席翁蓮芬,昨日到庭旁聽判詞後,坦言有關裁決影響深遠,她表示本港不少私營安老院選址商住大廈,若安老院就公契條文與大廈法團捲入類似法律訴訟,法庭勢必參考本案結果,對業界極為不利。她憂慮安老院既不容於私人物業,選址商住大廈經營又擔心違契,真不知「何去何從」。
原訴人為舊慈愛護老院,及單位業主AberdeenShoppingPlazaLimited,答辯人為嘉寧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案中提出反訴訟。
負責發牌的社署發言人表示,會與護老院負責人商討如何安置五十多名院友。
舊慈愛護老院經營者廖女士昨對本報記者表示希望上訴,但要先研究判詞,必要時將院友安置於合夥人另外開辦的安老院。業主代表陳立文對裁決感震驚,但會協助護老院度過難關。陳表示立案法團不歡迎護老院是基於保險問題,若違契經營的護老院發生意外,殃及大廈,保險公司未必肯賠償。
涉訟嘉寧大廈的公契列明,禁止經營旅館、夜總會、公寓、及跳舞場所等性質的業務,但當中並無護老院類別。不過,大廈法團認為護老院屬「旅館」性質,由於原訴人違反公契,故拒絕改善設施。原訴人則指護老院與「旅館」性質有異,兩者的發牌及監管機構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石輝法官宣讀判詞時指出,參考以往案例,「旅館」業務包括供應膳食、住宿及基本生活上的照顧,護老院提供上述服務,具有「旅館」性質。法官相信大廈公契訂立之初,原意亦是謝絕類似業務,故裁定法團勝訴,堂費由原訴支付。
原訴律師隨即要求法庭給予半年寬限期,安置院內逾五十名年齡介乎六十至一百零二歲的院友,獲法官批准,但須於七日內拆除招牌。
案件編號:HCA9319/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