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自去年八月起,在一間快餐店從事廚務工作。他加入強積金計劃後,其僱主一直有為他作供款。直至本年一月,李先生從受託人方面得悉僱主已停止為其供款,於是向公司查詢。僱主向李先生表示,由於公司資金周轉不靈,暫時未能為其供強積金,並答應稍後補交欠款。
數月過後,僱主始終沒有補交拖欠的供款,李先生遂向僱主追問,結果仍不得要領。不久,僱主藉詞指李先生在公司內行為不檢,即時將他解僱,並聲稱不會替他作任何強積金供款。李先生深感僱主存心剝削,於是向積金局舉報。
積金局在收到李先生的投訴後,即時展開調查,發覺李先生與快餐店存在僱傭關係,在李先生受僱期間,僱主並沒有盡責任為其供款。積金局發信向僱主作出警告,經勸喻後,僱主終於採取補救措拖,並繳還所拖欠的供款。
為保障強積金權益,僱員須留意以下事項:
1)僱主為旗下僱員作強制性供款後,權益將全數歸僱員擁有,僱主無權扣起僱員的強積金供款額。
2)僱員須定期向受託人查詢個人強積金戶口的資料。
3)僱員一旦發現僱主藉詞拖欠強積金供款,應即時致電:29180102向積金局舉報。
與全港僱主及僱員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推行逾年,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有疑問,故積金局與本報合辦此專欄,詳盡講解。如有疑問及查詢,可致電積金局熱線:29180102
(本欄每隔周一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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