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被抨擊是以言入罪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藍紙草案,立法會昨日繼續開會審議。雖然保安局一直堅持藍紙草案中,經修改後的「處理煽動性刊物」罪名已較港英時代寬鬆,但民主派強烈批評條文仍然「好似係有把槍指住太陽穴」,甚至連一直支持政府的自由黨也認為,現行法例已足以打擊利用煽動刊物煽惑他人犯法,草案根本毋須保留有關條款,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只是答應會研究是否刪除。 記者:莫劍弦
事實上政府就二十三條進行公開諮詢時,來自商界、出版界、學界及各大專圖書館館長均強烈反對「管有及處理煽動性刊物」罪行,認為會令他們誤墮二十三條法網而不自知。
其後政府公布藍紙草案時,只刪除「管有煽動性刊物」罪名,但是「處理煽動性刊物」罪行仍保留,任何人出售、分發、印刷,甚至只是展示這些刊物,最高可判罰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多位民主派議員昨日在立法會的草案審議委員會上,指政府保留「處理煽動性刊物」罪名,仍然足以扼殺言論及出版自由。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議員余若薇就認為,藍紙草案中已有條文打擊煽動叛亂罪,已包括煽動性刊物在內,毋須另立法例。
前綫立法會議員劉慧卿更引述總商會、亞洲出版協會意見,認為有關條文根本毫無必要。職工盟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更批評,煽動刊物「唔係好似毒品咁,望吓就可以判斷係唔係,同一份刊物,我睇完冇嘢,但你睇就好㷫!」出版、印刷商只要俾政府告一次,「佢哋以後冇人再敢印。」他形容有關條文「唔只係頭上有把刀,好似係有把槍指住太陽穴」。
連支持立法的自由黨議員劉健儀也提出,其實現行法例也有條文可以處理煽動性刊物,毋須一定要另外立法。
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就解釋,保留「處理煽動性刊物」條文,是希望可以在煽動叛亂未發生前,已經可以阻止罪案發生。不過由於不少議員反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答應研究技術上可否取消有關條文。
議員劉慧卿及民建聯劉江華又擔心,由於藍紙草案容許警方在沒有搜令情況下入屋搜查,到時會否於調查煽動刊物時被濫用。劉慧卿更擔心警方會用此權力「四圍咁(入屋)搜嘢」,造成傳媒「寒蟬效應」。
但葉劉淑儀立即反駁:「呢啲法例一直都有喺度,點解以前冇寒蟬,𠵱家又有?」她又說:「我唔覺新聞界會因為咁而唔發掘新聞!」警務處助理處長盧奕基認為,有需要保留緊急入屋權力,防止有人毀滅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