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公務員與政府因立法減薪掀起的司法覆核,昨在高等法院繼續聆訊,政府一方指出,公務員減薪是依照薪酬調整機制進行,而《基本法》條文沒有保證公務員的薪酬不能下調,況且實施減薪條例只是一次過,減薪後公務員的薪酬也未出現低於九七回歸前的標準,故沒有違反《基本法》。
該宗司法覆核,昨由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霍兆剛提出反駁論點,大律師指出,《基本法》條文只是保障公務員在回歸後獲得延續受聘,以維持對政府的信心,協助保持繁榮安定,雖然條文訂明公務員享受的薪酬、福利待遇等不低於原來標準,但條文原意並非指永遠不能改變,當有需要減薪時,政府可透過立法實行。
大律師續指,去年十月生效的《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一次過削減公務員薪酬,削減幅度也低於○一年度的薪酬加幅,故公務員的薪酬沒有因減薪條例而低於回歸前的標準,故沒有違反《基本法》。
以個人名義挑戰立法減薪的高級督察劉國輝昨發言表示,不是為被減二千六百多元,而是為保衞《基本法》及香港的未來,政府不能一夜間把建立多年的公務員制度改變,不能違憲單方更改僱傭合約。
案件編號:HCAL177、18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