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萬想不到李怡先生(五月一日《論壇》)亦會「對人不對事」,指筆者為「保皇黨」,所以對我「以人廢言」。
若然李怡先生願意就事論事,那是這麼的一回事:在反對立法者的壓力之下,《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將「戰爭」的定義壓縮為「已宣戰的戰爭」或「公開武裝衝突」。那麼,凡牽涉到「戰爭」的罪行,即「叛國」、「顛覆」和「分裂國家」,都成為只有國家安全已受損害後,才是可治之罪。到時,治了罪也無補於事。法律因此失去應有的「預防」作用,只剩下事後治罪的功能。這是「寧縱毋枉」的概念,不適用於國家安全法律。
定義不可能恰到好處,不是「縱」就是「枉」,所以當我們要預防國家安全被危害而立法時,不能不偏向於「寧枉毋縱」,也就是洋人說的要erronthesafeside寧可錯向安全的一方,絕對不能害怕可能有損個人人權而畏首畏尾地立法。
採先發制人政策
甚至萬一在符合《人權公約》和維護國家安全間不能兩全的話,也只有退出公約。反對立法者視如神明的美國,它歷來的作風就是如此,為了國家安全和利益,不惜撕毀國際條約:(1)拒絕確認已草簽的減少「溫室效應」氣體排放的《京都條約》,因為美國人口雖然只是全球人口的5%,但它所排放的「溫室效應」氣體,達全球排放總量的60%,要維持它的豪華生活,不可能符合《京都條約》的要求而「減產」,(2)撕毀與前蘇聯簽署的「反彈道導彈」條約,(3)拒絕參與「國際刑事法庭」並迫使該「法庭」給予起訴豁免,(4)繞過聯合國安理會、違背《聯合國憲章》而攻打伊拉克,(5)公開採取違背《聯合國憲章》的「先發制人」政策。
其實在處理可能是嚴重的刑事罪行時,反對立法者所崇拜的民主國家,同樣採取「假定有罪」的原則,就是不要等到法庭判罪後才拘捕犯人,而不是採取「未定罪前,假定無罪「innocentuntilprovenguilty」的「寧縱毋枉」原則。
筆者在四月二十六日的聽證會上所提倡的,就是這麼單純的「寧可信其有」的預防原則,並非如何俊仁議員所指的要回到港英的「暴政」時代的嚴刑峻法社會。
樂鞏南